一、办理那些公证事项需要当事人亲自到场?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申办遗嘱、遗赠抚养、赠与、委托、声明、收养、解除以及与公民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公证事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其他公证事项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但委托办理房地产买卖、抵押或者其他重大法律事项的,委托书应经过公证。
二、办理公证一般需要什么证明材料?
1、关于主体资格方面
自然人申办的应提供申办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台胞来大陆通行证及其他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材料:单位申办的,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证明等。
2、关于公证内容方面
应提供足以证明公证内容真实、合法的各种材料。例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证明、各种有效文件(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文、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各种合法证件(如毕业证书、结婚证、房产证等)、有关协议、合同文本。
三、业务范围
1、国内经济公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企业转制及产权转让;合伙、合作及股权转让、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建筑工程承包:招标、投标、拍卖、证据保全、股东大会等现场监督;法人资格和法人授权委托书;抵押(按揭)贷款;提存;强制执行公证。
2、国内民事公证
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继承权、遗嘱、遗赠抚养;收养或解除收养;婚前财产约定、夫妻财产约定;家庭协议书;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委托书、声明书;复制本与原本相符和签字印鉴属实公证。
3、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
出生、生存、死亡、身份、国籍、学历、经历、职务、健康、指纹和居住状况、财产状况、亲属关系和婚姻状况、继承权确定、是否受过行事处分、复制本与原本相符、法律文书的签名印鉴属实公证、法人资格和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资格证明、声明书、委托书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