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09/2025-05948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黄岩公安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8-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行政处罚告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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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
被告知人:袁玲玲,女性,15岁,2009年08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00235200908******,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县云阳县堰坪镇曲溪村,现住重庆市县云阳县堰坪镇曲溪村,工作单位:无,违法经历:无。 2025年05月13日凌晨,刘雨婷和葛玲玲因此前的纠纷在快手上发生争吵,并约定好在黄岩区西城街道吾悦广场进行打架。葛玲玲将约架事宜告知袁玲玲后,袁玲玲纠集潘振宇、马昕鑫,潘振宇又纠集方奕涵、陈志豪等人到黄岩区吾悦广场1号门前与刘雨婷、李全景、瞿书桓、汪垚等人进行斗殴,袁玲玲与刘雨婷互殴。斗殴过程中致使方奕涵、潘振宇、瞿书桓、汪垚等人受伤。经鉴定,潘振宇、瞿书桓、汪垚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方奕涵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以上事实有袁玲玲的陈述和申辩、犯罪嫌疑人方奕涵、李全景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频资料、归案经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 袁玲玲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其是结伙斗殴的积极实施者属情节较重。因袁玲玲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对其从轻处罚。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对袁玲玲处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袁玲玲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袁玲玲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袁玲玲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 2025年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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