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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10002009/2025-05947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黄岩公安分局 成文日期: 2025-08-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行政处罚告知书
发布日期: 2025-08-07 16:19   来源: 办公室 字体:[ ]

行政处罚告知书

 

被告知人:马昕鑫,女性,15岁,201007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61023201007******,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太和镇店前村,现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太和镇店前村,工作单位:无,违法经历:无。

20250513日凌晨,刘雨婷和葛玲玲因此前的纠纷在快手上发生争吵,并约定好在黄岩区西城街道吾悦广场进行打架。葛玲玲将约架事宜告知袁玲玲后,袁玲玲纠集潘振宇、马昕鑫,潘振宇又纠集方奕涵、陈志豪等人到黄岩区吾悦广场1号门前与刘雨婷、李全景、瞿书桓、汪垚等人进行斗殴。马昕鑫在明知约架事宜情况下,仍前往黄岩区吾悦广场帮助袁玲玲打架,马昕鑫参与斗殴。斗殴过程中,方奕涵、潘振宇、瞿书桓、汪垚等人受伤。经鉴定,潘振宇、瞿书桓、汪垚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方奕涵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以上事实有马昕鑫的陈述和申辩、犯罪嫌疑人方奕涵、李全景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频资料、归案经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

马昕鑫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其是结伙斗殴的积极实施者属情节较重。因葛玲玲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对其从轻处罚。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对马昕鑫处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马昕鑫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马昕鑫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马昕鑫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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