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86/2025-04161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5-06-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食品安全】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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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涉及我区6家食品生产销售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关于李静慧经营白萝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白萝卜;该食品生产(进购)日期:2025-3-18;抽样日期:2025-3-19;样品数量:3.455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8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责令对该批产品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李静慧于2025年3月18日,共购入白萝卜69斤,其中3.455kg用于抽检,但因消费者不确定,无法召回剩余不合格白萝卜。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白萝卜经检测噻虫嗪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主观上无法判断噻虫嗪含量超标与否,并且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于处罚。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农药残留为种植环节,无法查清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该来源的白萝卜。 二、关于台州市黄岩小崔水果店经营砀山梨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砀山梨;该食品生产(进购)日期:2025-3-14;抽样日期:2025-3-17;样品数量:3.3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8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责令对该批产品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台州市黄岩小崔水果店于2025年3月14日,购入砀山梨30斤,其中3.04kg用于抽检,但因消费者不确定,无法召回剩余不合格白萝卜。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砀山梨经检测多菌灵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农药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主观上无法判断砀山梨多菌灵含量超标与否,并且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于处罚。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农药残留为种植环节,无法查清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该来源的砀山梨。 三、台州市黄岩荟萍馒头店制售的红糖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红糖馒头;制作日期:2025年4月10日;保质期:无;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被抽样单位:台州市黄岩荟萍馒头店。 (二)台州市黄岩荟萍馒头店销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红糖馒头,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九)项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认错认罚,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2025年5月23日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台州市黄岩荟萍馒头店出具文号为台黄市监处罚[2025]13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处以罚款3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29日将《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送达该单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责令对上述批次产品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由于被抽检产品属于餐饮流通制售环节,且销售对象不确定,召回困难。由于被抽检产品不合格项目为甜蜜素超标,认为是原料或制作过程中人为添加,执法人员多次对该店铺进行检查,现场均未发现甜蜜素相关制品。台州市黄岩荟萍馒头店承诺今后将合规合法经营,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台州市黄岩荟萍馒头店已停止红糖馒头制售。 四、台州市黄岩心心鲜果水果店销售的桑葚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桑葚;购进日期:2025年4月9日;保质期:无;不合格项目:多菌灵项目不符合;被抽样单位:台州市黄岩心心鲜果水果店。 (二)台州市黄岩心心鲜果水果店销售多菌灵项目不合格的桑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已将线索移送至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15日将《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送达该单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责令对上述批次产品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由于被抽检产品为易腐坏水果,属于流通环节,销售对象不确定,召回困难。被抽检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多菌灵含量超标,属于农药残留,认为是种植环节存在问题。台州市黄岩心心鲜果水果店已向供应商反映该问题,并以更换供应商,承诺今后将合规合法经营,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台州市黄岩心心鲜果水果店系从刘文明处购买该批次不合格桑葚,已将不合格线索移送至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关于台州市黄岩金波超市销售的红薯抽样不合格的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日期: 2025年3月18日,抽检产品:红薯,销售者:台州市黄岩金波超市,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拱新大道3—51号。2025年4月1日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25JF031910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红薯毒死蜱,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8日将《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送达该单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责令对该批产品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根据2025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2025年4月14日制作的《询问笔录》显示,上述食品从台州市黄岩葛燕蔬菜有限公司购进,进货32.5KG,其中29.39KG对外销售,其余3.11KG用于抽样;因消费者不明确无法实施召回,未接到消费者关于该批次产品的相关投诉。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红薯经抽样检测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系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行为。鉴于当事人主观上无法判断红薯毒死蜱,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是否超标,且当事人在购进红薯时索取并保存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销售清单,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销售的红薯毒死蜱,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合格,可能系种植环节添加,作为流通环节,加强对供应商资质筛选,严格索证索票,从正规优质供应商购进食品。 六、关于台州市黄岩北城长塘惠佳超市销售的沃柑抽样不合格的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日期: 2025年3月18日,抽检产品:沃柑,销售者:台州市黄岩北城长塘惠佳超市,地址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长塘村。2025年4月8日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25JF031909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沃柑丙溴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14日将《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送达该单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责令对该批产品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根据2025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2025年5月13日制作的《询问笔录》显示,上述食品从台州市路桥水果批发市场杨荷君处购进,进货201.5KG,其中198.36KG对外销售,其余3.14KG用于抽样;因消费者不明确无法实施召回,未接到消费者关于该批次产品的相关投诉。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沃柑经抽样检测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系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行为。鉴于当事人主观上无法判断沃柑丙溴磷项目是否超标,且当事人在购进沃柑时索取并保存了供应商的销售清单,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销售的沃柑丙溴磷项目不合格,可能系种植环节添加,作为流通环节,加强对供应商资质筛选,严格索证索票,从正规优质供应商购进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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