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74/2025-03319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5-04-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台州市黄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限期举证告知书(黄人社工伤认定限举告[2025]3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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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喜格工艺品厂: 陈鹏(男、32岁、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莲峰镇南林村委会新明社45号)向本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主张:根据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年5月19日陈鹏受伤时与台州市黄岩喜格工艺品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4年5月19日14时许,陈鹏在厂里上班操作切木机时不慎被机器切伤左手,后至黄岩区中医院、台州恩泽医疗中心(集团)恩泽医院治疗,经诊断陈鹏左手锯伤;左手尺神经断裂;左手尺动脉断裂;左小指指神经断裂;左手中、环、小指指浅屈肌腱断裂;左小指展肌、掌短肌断裂;左拇短展肌、拇短屈肌断裂。 本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对陈鹏受伤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请你公司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天内向本局提交陈鹏在你公司工作、受伤的情况及相关证据。 如你公司不限期举证或举证不足以推翻申请方的证据,本局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工伤认定申限期举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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