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22/2025-02903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黄岩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黄岩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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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及目的 为优化提升对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管理和服务,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进一步提高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区农业农村局结合我区实际,修订发布了《黄岩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1、《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产发〔2022〕5号)。 2、《台州市农业农村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台农产发〔2023〕6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包括申报、认定、监测、附则等内容。 1、申报条件。在黄岩区范围内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休闲观光农业或农业相关服务业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申报程序。申报企业填写申报表,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正式行文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3、认定程序。认定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复核,提出认定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呈报区政府同意后发文公布。 4、监测要求。黄岩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一般每两年监测评价一次;对新认定或近一轮监测合格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无需再报送材料,直接通过监测。 四、适用范围 《黄岩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适用于黄岩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评价,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台州市黄岩区农业农村局 联系科室:乡村产业发展科 联系方式:0576-841207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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