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2087/2025-163591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其他 成文日期: 2025-11-03
公开方式: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台州市黄岩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11-03 15:49   来源: 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字体: 大 中 小


台州市黄岩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3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组

3 灾害救助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四级响应

4.2 三级响应

4.3 二级响应

4.4 一级响应

4.5 启动条件调整

4.6 响应终止

5 信息报告和发布

5.1 信息报告

5.2 信息发布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6.4  保险理赔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应急避灾场所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建立健全黄岩区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然灾害应急避险中人员强制转移的决定》《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台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黄岩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黄岩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县(市、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黄岩区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实现灾害救助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黄岩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研究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主  任:区长

常务副主任:常务副区长

副主任:分管副区长,区府办主任,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和区人武部副部长。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组成详见《台州市黄岩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台州市黄岩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置方案》相关文件。

台州市黄岩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区府办(区数据局)、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区委统战部、区委社工部、区发改局、区经信科技局、区教育局、黄岩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机关事务中心、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黄岩生态环境分局、黄岩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黄岩供电公司、市交警直属二大队、区气象局、黄岩邮政管理局、区电信分局、黄岩移动分公司、黄岩联通分公司、铁塔台州分公司黄岩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黄岩武警中队、区总工会、团区委、区人武部、区妇联、区红十字会、黄岩城乡自来水有限公司、长潭水库事务中心、区慈善总会、区科协、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黄岩监管支局等单位组成。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救灾工作指示和部署,指挥、协调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参与救灾工作;

(2)负责与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情发布、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检查监督工作落实情况;

(3)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

(4)承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组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等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等提出咨询意见。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组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建和召集。

3 灾害救助准备

灾害来临前,在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筹领导下,有关灾种指挥部激活平灾转换机制,运行联合指挥、联合救援、联合保障体系。黄岩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水利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气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及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进行灾情预评估,当可能出现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以提示单、预警单、指令单等形式,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组织黄岩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气象局等部门运行联合值班会商机制,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预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开放避灾安置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当地乡镇(街道)可对其实施强制转移。

(4)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前置救灾物资。

(5)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向区政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灾害救助工作准备情况。

4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三、二、一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4.1  四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2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千人以上、5千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间或2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

4.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4.1.3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报告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领导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相关部门对灾情核查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区级及以上救灾资金,或视情启动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研判的灾情紧急预拨部分区级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会商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4)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有关部门组建联合保障指挥室,组织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物资发放。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等重要通道快速修复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区卫健局按照相关预案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黄岩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按照相关预案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等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涉灾部门做好灾情汇总、核定自然灾害损失等工作。

(8)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2  三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2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1千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4.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报告。

4.2.3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区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研判的灾情及时预拨部分区级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5)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有关部门组建联合保障指挥室,组织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物资发放;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等重要通道快速修复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黄岩公安分局与市交警直属二大队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和群众紧急转移相关工作。黄岩公安分局做好灾区社会面治安秩序维护;市交警直属二大队负责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抢险救援车辆优先通行。驻黄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按照军警地联动机制投入救灾工作。

(7)区卫健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黄岩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黄岩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区委社工部发挥志愿服务统筹协调职能,协同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和指导志愿者队伍参与救灾减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受灾乡镇(街道)损失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3  二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千间或300户以上、1万间或3千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4.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4.3.3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派出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或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委员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乡镇(街道)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

员会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

(4)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区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部分区级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同时,区财政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争取上级支持。

(5)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有关部门强化联合保障指挥室的统筹协调职能,组织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措施落实和救灾应急物资发放;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等重要通道快速修复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黄岩公安分局与市交警直属二大队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和群众紧急转移相关工作。黄岩公安分局做好灾区社会面治安秩序维护;市交警直属二大队负责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抢险救援车辆优先通行。驻黄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按照军警地联动机制投入救灾工作。

(7)区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黄岩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黄岩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乡镇(街道)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9)区委社工部发挥志愿服务统筹协调职能,协同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和指导志愿者队伍参与救灾减灾工作。区民政局指导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0)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受灾乡镇(街道)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4  一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万人以上。

4.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4.4.3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支持灾区重大救灾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

(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情发展趋势、灾区需求评估。

(4)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区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部分区级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同时,区财政局同区级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争取上级支持。

(5)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有关部门强化联合保障指挥室的统筹协调,组织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物资发放,申请上级应急物资支援。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等重要通道快速修复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黄岩公安分局与市交警直属二大队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和群众紧急转移相关工作。黄岩公安分局做好灾区社会面治安秩序维护;市交警直属二大队负责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抢险救援车辆优先通行。驻黄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按照军警地联动机制积极投入救灾工作。

(7)区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黄岩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经信科技局提供科技救灾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组织协调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医药流通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企业的生产供应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的生产供应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黄岩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乡镇(街道)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区住建局指导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修复等工作;区水利局提供灾区水利工程抢险技术支撑,指导水利工程修复、供水水源应急调度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区供电公司负责电力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区电信分局、黄岩移动分公司、黄岩联通分公司、铁塔台州分公司黄岩分局等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黄岩生态环境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9)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区委社工部发挥志愿服务统筹协调职能,协同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和指导志愿者队伍参与救灾减灾工作。区民政局指导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1)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受灾乡镇(街道)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的区域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条件可酌情调整。

遇特殊情况,可参考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响应预判条件先期启动相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响应,后根据实际灾情,酌情调整响应级别。

4.6  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经明显减轻后,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应急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 信息报告和发布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教育、水利、农业农村、经科、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信息,及时向区政府和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5.1  信息报告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1.5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上一级报告。对于造成本区10人及以上死亡失踪或者遇险被困的突发灾害事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区政府和上一级。区委、区政府对信息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灾情稳定前,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受灾乡镇(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除外)。受灾乡镇(街道)每天7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每天8时之前向上一级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灾情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街道)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在5日内向上一级报送经核定后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报灾数据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

对干旱灾害,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对于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解除后按规定及时核报。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可要求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成员单位、灾区随时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5.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全面、依法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乡镇(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救助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受灾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可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方案,合理布局,考虑灾害因素。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需区级财政支持的受灾乡镇(街道)在完成实际需要救助的户数和人数摸底的基础上向区政府申请补助资金。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在区政府领导下,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请示,结合倒损住房核查、评估结果,按照标准下达区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原址重建的倒损住房。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做好宅基地审批资格审查等工作。区水利局负责提供山洪灾害风险区信息。黄岩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督促指导做好住房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测绘与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区住建局督促指导做好重建住房的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等部门加强检查督促,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工作进度。

易地重建的倒损住房。区发改局会同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黄岩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组织编制或指导受灾乡镇(街道)编制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做好宅基地审批资格审查等工作。区水利局负责提供山洪灾害风险区信息。黄岩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做好住房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测绘与地理信息保障服务等工作。区住建局督促指导做好重建住房的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区发改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黄岩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加强检查督促,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工作进度。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牵头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给上一级部门。

6.3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街道)为当年因自然灾害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镇(街道)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所辖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并报送给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在10月底前核实,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报台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冬春需要救助的人数及灾情严重程度,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根据受灾乡镇(街道)向区政府申请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制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4  保险赔付

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期间,充分发挥巨灾保险灾害风险转移和损失补偿作用,区应急管理局协调巨灾保险承保机构,及时开展巨灾保险理赔服务工作。受灾乡镇(街道)和相关单位为保险理赔提供支持协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把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各级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灾工作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按照合理规划、资源整合的原则,建设全区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完善救灾物资储备模式,健全社会化救灾物资协同储备政策。科学确定并合理调整各级、各类救灾物资的储备规模和品种目录,确保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应急响应需求,并留有安全冗余。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情发生时,可及时调用救灾储备物资。

鼓励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灾害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参考《浙江省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建议清单》,引导居民家庭储备灭火器、手电筒、常用药品等应急物品,推广家庭应急包。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卫星通信设备为补充,建立覆盖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贯通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相关信息。

建立健全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政府与社会力量间的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共享机制。

7.4  应急避灾场所保障

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福利院、敬老院、村(社区)服务中心、农村文化礼堂、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乡镇(街道)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灾、疏散场所。

避灾安置场所实行属地管理,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辖区内避灾场所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保证应急避灾设施设备日常有效、安全,满足应急启用、开放功能。灾情发生前后,及时启用各类避灾场所,同时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加强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设立灾害信息员AB岗,推行灾害信息员轮训制度。

7.6  社会动员保障

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发挥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管理、灾害救助等方面的重要补充作用,建立健全灾害保险体系,通过保险机制预防和分散风险,提供灾后损失补偿。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探索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5G等新技术,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救助决策支持系统。

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持续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推动实现成果转化应用。

建立合作机制,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相关领域的政策理论研究、技术装备开发和推广应用。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组织全区性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积极推进灾害救助“五进”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定期组织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紧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培训。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特点,每2年在灾害多发、易发乡镇(街道)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灾演练(或融合到自然灾害应急演练中),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评估,原则上每3~5年修订一次并报区政府审核发布。

各乡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修订本级应急预案,并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适时组织开展对各地预案编制、修订和演练情况,以及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黄岩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黄政办发〔2020〕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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