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86/2025-00269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5-01-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食品安全】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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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州市黄岩颂淼水果店等2人经营食品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调查处理情况: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6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责令对该批产品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3日采购砀山梨30公斤,11月14日我局取样3.182公斤,备样1.55公斤。由于销售对象不确定,无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砀山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超标的原因,可能是果农在种植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的药物残留量超标,当事人已停止经营该来源的砀山梨。 二、关于曾凡敏销售的荷兰豆抽样不合格的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日期: 2024年9月20日,抽检产品:荷兰豆,销售者:曾凡敏,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长塘村。2024年10月23日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SH202407453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荷兰豆多菌灵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30日将《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送达该单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责令对该批产品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根据2024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2024年12月6日制作的《询问笔录》显示,上述食品从台州市黄岩小易蔬菜店易凯处购进,进货3KG,其中0KG对外销售,其余3KG用于抽样;因消费者不明确无法实施召回,未接到消费者关于该批次产品的相关投诉。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荷兰豆经抽样检测不合格,该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系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主观上无法判断食品中农药含量是否超标,当事人在购进荷兰豆时索取并保存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出库单,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销售的荷兰豆检出农药可能系种植环节添加,作为流通环节,加强对供应商资质筛选,严格索证索票,从正规优质供应商购进食品。 三、关于曾凡敏销售的甜椒抽样不合格的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日期: 2024年9月20日,抽检产品:甜椒,销售者:曾凡敏,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长塘村。2024年10月23日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SH2024074527,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甜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30日将《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送达该单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责令对该批产品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根据2024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2024年12月6日制作的《询问笔录》显示,上述食品从台州市黄岩小易蔬菜店易凯处购进,进货3KG,其中0KG对外销售,其余3KG用于抽样;因消费者不明确无法实施召回,未接到消费者关于该批次产品的相关投诉。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甜椒经抽样检测不合格,该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系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主观上无法判断食品中农药含量是否超标,当事人在购进甜椒时索取并保存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出库单,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销售的甜椒检出农药可能系种植环节添加,作为流通环节,加强对供应商资质筛选,严格索证索票,从正规优质供应商购进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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