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2086/2024-157769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24-09-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台州市黄岩区配装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
发布日期: 2024-09-25 09:46   来源: 办公室 字体:[ ]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老视成镜:执行标准为GB 13511.1-2011时,每批次产品抽取2,其中1副为检验样品,1副为备用样品。执行标准GB/T 13511.3-2019时,每批次产品抽取4,其中2副为检验样品,2副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1  明示执行标准为GB 13511.1-2011的老视成镜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标志

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出厂日期或生产批号

GB13511.1-2011

型号、顶焦度、光学中心水平距离

GB13511.1-2011

2

顶焦度偏差

球镜顶焦度偏差(主子午面一)

GB13511.1-2011

球镜顶焦度偏差(主子午面二)

柱镜顶焦度偏差

3

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偏差

GB13511.1-2011

4

光学中心单侧水平偏差

GB13511.1-2011

5

光学中心垂直互差

GB13511.1-2011

6

两镜片顶焦度互差

GB13511.1-2011

7

镜片的材料和表面的质量

GB13511.1-2011

8

装配质量

两镜片材料的色泽

GB13511.1-2011

金属框架眼镜锁接管的间隙

镜片与镜圈的几何形状

整形要求

外观

9

镜架外观质量

GB13511.1-2011

10

透射比要求

可见光谱区的透射比

GB13511.1-2011

左片和右片的光透射比相对偏差

 

2   明示执行标准为GB/T 13511.3-2019的老视成镜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标志

标记

镜架上至少应永久标记以下信息:a)制造商或供应商的名称或商标;b)制造商标称的球镜顶焦度。

GB/T13511.3-2019

标识

制造商应在镜架或标贴、标签、吊牌、说明书上标注以下信息:a)产品名称、型号、制造商或供应商名称和地址;执行标准及合格证、出厂日期或生产批号;b)光学中心水平距离;c)不适合驾驶和行路用的警示标记;d)警告语。

GB/T13511.3-2019

2

顶焦度偏差

球镜顶焦度偏差(主子午面一)

GB/T13511.3-2019

球镜顶焦度偏差(主子午面二)

柱镜顶焦度偏差

3

镜片的材料和表面质量

GB/T13511.3-2019

4

镜片的光透射比性能

分类

GB/T13511.3-2019

透射比

左片和右片的光透射比相对偏差

5

镜架外观质量

GB/T13511.3-2019

6

镜架的阻燃性

GB/T13511.3-2019

7

镜片夹持力

GB/T13511.3-2019

8

镜片和镜圈的几何形状

GB/T13511.3-2019

9

顶焦度范围

GB/T13511.3-2019

10

两镜片顶焦度互差

GB/T13511.3-2019

11

光学中心水平偏差

GB/T13511.3-2019

12

光学中心单侧水平偏差

GB/T13511.3-2019

13

光学中心垂直互差

GB/T13511.3-2019

 

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3511.1-2011     配装眼镜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

GB/T 13511.3-2019   配装眼镜 第3部分:单光老视成镜

QB/T 2506-2017     眼镜镜片 光学树脂镜片

现行有效的其他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3.3 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明示质量要求,未达到××标准规定”。(注:××为具体标准名称)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4 附则

本细则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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