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86/2024-157762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台州市黄岩区摩托车车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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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发射对称近光和/或远光的机动车前照灯:随机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为6只整灯,其中4只整灯为检样,另2只整灯为备样;塑料配光镜26块,其中13块配光镜为检样,另13块配光镜为备样;不带最外层配光镜的整灯2只(包括反射镜),其中1只为检样,另1只为备样。 其余类型车灯:随机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4只整灯,其中2只整灯为检样,另2只为备样。 注意事项 1.上述样品数量为本评价规则全项目所需样本量。如监督抽查任务为部分项目,按任务文件规定执行。 2.检样、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加以标注。 3.生产领域抽取样品时,需要获取CCC证书复印件、图纸、参数表(若有),并盖章确认。 4.当抽取的样品为组合灯、复合灯、混合灯时,仅对组合灯内任一类型的灯进行检测,并在抽样单“产品名称”栏中注明该类型灯的名称。 5.生产领域抽样时,塑料配光镜要求:其中6块配光镜,可以用最小尺寸为60 mm×80 mm的6块材料试样替代,其外表面的曲率半径不小于300 mm,中间有一个供测量用的尺寸至少为15 mm×15 mm的足够平的区域;且每块配光镜或材料试样应是利用批量生产方法制造的。 6.运输要求:在运输过程中,样品应固定牢靠,不得碰撞、暴晒、雨淋,不得受剧烈机械冲撞。 2 检验依据 表1:明示执行标准为 GB 5948-1998 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
表2:明示执行标准为GB 19152-2016 发射对称近光和/或远光的机动车前照灯
表3:明示执行标准为 GB 17510-2008摩托车光信号装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5948-1998 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19152-2016 发射对称近光和/或远光的机动车前照灯 GB 17510-2008 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3.3 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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