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04/2024-156899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区教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黄岩区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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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局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局办公室是局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机构,牵头承办局机关政务信息公开事宜,组织编制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健全黄岩区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科室责任制,协调、督促各职能科室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局有关职能科室按照《黄岩区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科室责任制》(见附件)的责任分工及时公开、更新相关政务信息。 二、局机关应向社会主动公开单位基本信息,包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局领导及其工作分工,全区教育概况,下属公民办学校(幼儿园)名称、资质、地点、联系方式等。 三、局机关应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 1.教育行政法规、规章,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决策; 2.全区教育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 3.全区教育事业发展统计信息; 4.全区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报告,义务教育经费、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等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教育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6.各类教育基金、教育救助等项目介绍、申请指南等; 7.重点工程项目投资、批准和实施情况,重点工程建设、大宗物资政府采购招投标信息; 8.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监督检查、执法、处罚情况; 10.局管干部任免信息;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公告和录聘信息,教师校长交流的规定和结果,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教职工评优评先的规定和结果(含公示)。 11.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2.公益事业、为民办实事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规定向局里申请公开有关政务信息的,需向局办公室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局政务信息公开范畴;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密切相关;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既不属于保密信息,又不涉及第三方隐私的; 4.一个申请对应一个信息公开项目的。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局办公室予以受理。受理后,由局办公室协调各职能科室提供相应的政务信息,按《黄岩区教育局信息公开指南》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办理。局有关职能科室应及时向局办公室提供相关政务信息。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复印局文书档案信息的,需提交书面申请,交局办公室负责人及分管办公室领导审签后,方可到局档案室查阅、复印,查阅、复印的信息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之内;教职工申请查阅、复印本人个人档案信息,以及法院、检察院等特定部门申请查阅、复印教职工个人档案信息的,需提供申请人或经办人身份证明,提交书面申请,交局人事科及分管人事领导审签后,方可到局档案室查阅、复印,查阅、复印的信息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之内。 六、对于各类信访平台上的信访件,局监察科要协调相关职能科室及时回复。回复时,可以向信访人公开政策法规等相关政务信息,以提高回复的信度。 七、当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时,有关责任科室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相关政务信息予以澄清。 八、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为局公告栏、黄岩教育信息网、区人民政府网站(区教育局栏目)、阳光工程网(阳光教育栏目)等,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公告、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 九、局相关责任科室要指定一名信息员,负责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政务信息在公布前,须报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通过。此外,公布政府信息前,有关职能科室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均不得公开。当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报局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或由办公室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十、局办公室于每年3月31日前要公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十一、对于未履行信息公开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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