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20/2024-155833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余某某违反环保“三同时”案(对负责人) | ||||
|
||||
台环黄罚〔2024〕11-2号 当事人名称:余某某,浙江省台州市人。系浙江涵贝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诚通路28号18台注塑机和诚通路19号内32台注塑机正在作业。其中诚通路19号的23台注塑机已安装废气收集管路,接入楼顶废气处理设施,但处理设施未接电源,其他注塑机均未安装废气收集管路。浙江涵贝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 浙江涵贝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你作为浙江涵贝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你单位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已构成环境违法,应依法予以处罚。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黄岩区农业银行,户名: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账号:199151010400969760408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