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 07- 26  10: 59   来源: 办公室 字体:[ ]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各有关部门:

为落实《浙江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号)文件精神,以完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制度,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与标准

(一)养老服务补贴。补贴对象为本区户籍经济困难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下同),该项补贴用于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月125元。低保边缘家庭的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月65元。

(二)养老护理补贴。补贴对象为本区户籍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该项补贴用于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而产生的照顾服务、护理服务、购买护理用品等照护性服务。根据《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DB33/T2476-2022)进行自理能力评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当中重度失能的每人每月500元、中度失能的每人每月250元、轻度失能的每人每月125元。低保边缘家庭失能老年人重度和中度失能的按上述低保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的50%执行,轻度失能的每人每月65元。其他本地户籍年满85周岁法定赡养人不能实施有效照顾的老人每人每月50元。

(三)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为本区户籍低保家庭老年人,每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计发,用于解决低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困难。

二、认定与复核

(一)养老服务补贴。低保家庭老年人和低保边缘家庭的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资格变动动态调整。

(二)养老护理补贴。本人或代办人通过“浙里办”或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起申请,乡镇(街道)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基本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按照《浙江省困难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浙民养〔2020〕107号)文件要求组织评估,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的公示和审批流程,确定补贴名单和补助标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养老护理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资格复核采取补贴对象主动申报和区民政局、乡镇(街道)组织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低保和低保边缘对象的补贴标准依据省大救助信息系统资格变动及时调整,自理能力原则上为每年评估一次。

(三)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资格动态调整。

困难老年人补贴对象新增、经济状况或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自认定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或调整补贴。

三、发放与提供

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可采取电子积分的形式按月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的社保卡养老补贴专用账户中,以服务给付的方式用于日常生活照料、照护服务范围内的消费结算。

老年人按服务目录支付给服务机构的电子积分,由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使用的积分数量按规定与提供服务的机构进行清算。补贴对象未使用的电子积分额度,死亡后结算清零。

基本生活补助与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步发放至老年人本人或家庭的银行账户中。

四、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时申领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贴。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实行长期护理保险地区的参保人员,已通过基金支付了基本护理费用且待遇高于护理补贴标准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救助的,不重复享受基本生活补助。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服务供给。区民政局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制订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目录,加强养老服务供给,采取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服务供应商,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二)加强资金保障。区财政局要保障困难老年人补贴所需资金和老年人能力评估等必要的工作经费,对低保家庭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按省定标准、转移支付系数等给予补助。

(三)加强工作监管。区民政局要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核认定和补贴的发放,加强与区医保局、区人社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的协调对接,做到不漏发、不重复发放,加强对服务供应商和享受对象的监管,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资金。

乡镇(街道)要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核、评估工作,要加强辖区内爱心商家的遴选和服务机构监管,确保服务真实、有效,督促提升服务质量。区民政局每年开展服务能力和满意度第三方评估,对服务能力差、满意度低的服务机构及时解除服务合同。

本文件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台州市黄岩区民政局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黄岩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民〔2022〕72号)同时废止。



台州市黄岩区民政局            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

2024年6月14日



图文解读地址:http://www.zjhy.gov.cn/art/2024/7/26/art_1621915_591105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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