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2058/2024-155729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高桥街道 成文日期: 2024-07-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保障标准
发布日期: 2024-07-02 16:55   来源: 高桥街道 字体:[ ]

2024年版社会救助初步认定表
序号审核项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标准(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标准(低边)支出型贫困家庭数值参考文件台民〔2020〕61号文件
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包含医疗、就学等方面的费用,其中:
医疗费用:指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 6个月内,家庭成员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数据中可查询的个人承担费用。
就学费用: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幼儿园和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高等学校等,在开学时缴纳的一学年学费。
具体按下列类型计算:
1、就读大专、本科的一学年学费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计算;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学费结算。
2、 就读公办全日制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的一学年学费,按实际缴纳的学费计算;就读民办学校的,按当地公办同类型同专业学费标准计算。
标准
1家庭人均收入(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险收入+转移性收入)/共同生活人数(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险收入+转移性收入-家庭刚性支出医疗、教育)/共同生活人数低保〈1110元
低边〈2220元
各类收入解释参考:黄民〔2022〕16号文件
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台民〔2023〕55号文件
低保标准为1110元
低边标准为低保的2倍,但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台政发〔2024〕6号文件
最低工资标准为2260元,低边标准为2220元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银行存款)家庭人均低于同期4倍年低保标准
(无子女或有子女且子女无赡养能力的60周岁以上对象,放宽至6倍)
家庭人均低于同期6倍年低保标准
(无子女或有子女且子女无赡养能力的60周岁以上对象,放宽至8倍)
低保1110*4*12=53280
低边1110*6*12=79920
标准执行文件:黄民〔2022〕16号文件
放宽政策解释参考:台政发〔2020〕19号文件
3车辆名下无车无生活用机动车或者一辆车且价值低于10倍年低保标准
(以车辆购置税发票金额为准,税前价格)
车价1110*10*12=133200标准执行文件:黄民〔2022〕16号文件
4住房/面积家庭成员(合计)名下有1套住房或无房,2套以上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上年当地人均住房面积2023年人均住房面积约50.7平方米标准执行文件:黄民〔2022〕16号文件
5企业认缴出资家庭成员累计不得超10万(含),(10万符合标准)家庭成员累计不超过20万(不含),(20万不符合标准)低保≤10万
低边〈20万
标准执行文件:黄民〔2022〕16号文件


非共同生活的供养人标准
序号审核项目标准数据参考文件
1供养费(家庭月均总收入-低边标准*家庭人数)*40%/供养人数(包含双方父母)
浙民助〔2023〕16号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银行存款)家庭人均低于同期10倍年低保标准1110*12*10=133200浙民助〔2023〕16号
3车辆车辆数2车及以下,且合计价值低于15万的生活机机动车车价折旧公示:车辆价值=新车购置价-新车购置价*车辆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9座及以下系数为0.6%,10座及以上系数为0.9%)
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车辆新车购置价的 80%。
浙民助〔2023〕16号
4住房/面积家庭成员(合计)名下有1套住房或无房,2套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上年当地人均住房面积2023年人均住房面积约50.7平方米浙民助〔2023〕16号


特困人员申请认定




序号审核项目标准参考文件参考文件:黄民便签〔2024〕13号文件
2024年特困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我区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50%标准确定。

根据统计公告2023年我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46637元的标准进行调整,2024年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供养标准为23319元,其中10%的资金由我局每年从中提取(取整数)统筹用于特困人员医疗费(医保无法支付部分)、丧葬费(每人最高补助为3000元)和教育费用等,当年结余部分按人均拨付发到特困人员的个人账户。

2024年4月1日起,每月每人发放1782元(含零用钱195元/月)(零用钱按照基本生活标准的10%确定)。
计算方式:23319-1834*3(1-3月旧基本生活费)=17817 提取10%后,剩余16035.3元,分摊到9个月,是1781.7元,取整是1782元。
1无劳动能力(有下列之一可认定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老年人黄民〔2022〕16号
放宽政策参考:浙政办发〔2021〕58号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1、2、3级智力、精神残疾;1、2级肢体残疾;1级视力残疾
2无生活来源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收入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黄民〔2022〕16号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一)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黄民〔2022〕16号
放宽政策参考:浙政办发〔2021〕58号
(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时候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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