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86/2024-155606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4-06-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食品安全】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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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州市黄岩跃升超市等6人经营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关于台州市黄岩跃升超市经营的青椒(甜椒)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青椒(甜椒);该食品生产(进购)日期:2024-03-29;抽样日期:2024-04-1;样品数量:3.04kg;备样数量:1.52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26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责令对该批产品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29日采购青椒(甜椒)11.4kg,当日我局取样3.04kg,备样1.52kg,其余当日售罄。4月26日进行召回,实际召回0kg。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青椒(甜椒)中噻虫胺项目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噻虫胺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种植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的药物残留量超标,当事人已停止经营该来源的青椒(甜椒)。
二、关于台州市黄岩红耘水果店经营的芒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芒果;该食品生产(进购)日期:2024-03-29;抽样日期:2024-04-01;样品数量:3.11kg;备样数量:1.5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25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责令对该批产品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29日采购芒果4.5kg,当日我局取样3.11kg,备样1.5kg,其余至4月5日售罄。4月25日进行召回,实际召回0kg。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芒果中乙酰甲胺磷项目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乙酰甲胺磷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种植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的药物残留量超标,当事人已停止经营该来源的芒果。
三、关于台州市黄岩佳运水果店经营的龙眼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龙眼;该食品生产(进购)日期:2024-04-13;抽样日期:2024-04-24;样品数量:4kg;备样数量:2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14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责令对该批产品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13日采购龙眼10kg,当日我局取样4kg,备样2kg,其余至4月24日售罄。5月14日进行召回,实际召回0kg。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龙眼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收割后为延长保质期,违规使用二氧化硫进行处理以延长保质期。当事人已停止经营该来源的龙眼。
四、关于红三综合市场王红波经营的黄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黄瓜;该食品生产(进购)日期:2024-04-26;抽样日期:2024-04-26;样品数量:3.111kg;备样数量:1.52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乙螨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14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责令对该批产品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26日采购黄瓜14kg,当日我局取样3.11kg,备样1.52kg,其余当日售罄。5月14日进行召回,实际召回0kg。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黄瓜中乙螨唑项目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乙螨唑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种植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的药物残留量超标,当事人已停止经营该来源的黄瓜。
五、关于台州市黄岩运友水果商行经营的桑葚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桑葚;该食品生产(进购)日期:2024-04-17;抽样日期:2024-04-17;样品数量:1kg;备样数量:0.5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14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责令对该批产品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17日采购桑葚2kg,当日我局取样1kg,备样0.5kg,其余当日售罄。5月14日进行召回,实际召回0kg。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桑葚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种植过程中接近成熟时为提高口感违规添加。当事人已停止经营该来源的桑葚。
六、关于刘纪祥销售的生姜抽样不合格的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日期: 2024年4月12日,抽检产品为生姜,销售者:刘纪祥,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庆丰社区(原坎头张农贸市场内) 。2024年4月25日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编号为24JF041311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28日将《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送达该单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责令对该批产品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根据2024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2024年5月9日制作的《询问笔录》显示,该批次产品共进货9KG,其中4.48KG包含一定损耗及对外销售,其余4.52KG用于抽样。因消费者不明确无法实施召回,未接到消费者关于该批次产品的相关投诉。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生姜经抽样检测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主观上无法判断生姜中噻虫胺,噻虫嗪项目是否超标,且当事人在购进生姜时索取并保存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销售清单,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销售的生姜检出倍硫磷可能系种植环节添加,作为流通环节,加强对供应商资质筛选,严格索证索票,从正规优质供应商购进食品。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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