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2038/2024-155145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4-06-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字解读】:《黄岩区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06-13 字体:[ ]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和正确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黄岩区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制定依据

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省政府令第335号)、《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浙财法〔2023〕7号)、《台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台财法发〔202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财政执法实际,制定修改《黄岩区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三、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财政行政处罚事项的违法情节、处罚标准予以细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五要素,以及备注划转情况,并以表格形式呈现

四、适用对象

黄岩区财政违法行为,包括会计、政府采购、资金三大领域。

五、注意事项

(一)适用《裁量基准》予以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根据财政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情节轻重,确定应选择的裁量档次,对标确定相应的处罚标准,违法行为具有某一裁量档次中违法情形之一的,应按照该档对应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2.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具有不同基准裁量档次违法情形的,应当适用较重档次所对应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3.综合考虑财政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确定最终的处理处罚结果。当事人既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全部处罚情节和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使处罚结果与其违法行为相适应。

(二)适用《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的,或者《裁量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可以调整适用。

(三)行政处罚决定中可以援引本实施意见并作为决定裁量说理的内容,但不得单独或者直接援引实施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关键词解释

1、《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除特别说明外,“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但最高等次均包括本数。所称“不足”“不满”“大于”“小于”都不包括本数。

2、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4、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和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七、新旧政策对比

(一)根据法律和文件更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对行政处罚裁量作出一般性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浙财法﹝20237号)和最新管理要求对从重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作出修订。调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档,按照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四种情形修订裁量基准。同时规定了对裁量基准进行调整适用的条件和程序。

(二)新增财政执法领域不予处罚的情形

贯彻《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合规工作要求,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在财政执法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浙财法〔2022〕4号)和《台州市财政局执法领域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台财法发202311),采购类序号27和28中新增不予处罚的情形。

(三)根据上位法修订情况对裁量基准作相应调整

近五年来,部分财政管理领域法律法规已进行了修订,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本次修订分大类,分别为会计类31项、政府采购类58项、资金类20项,对违法情节和裁量基准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

八、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黄岩区财政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杨帆0576-84201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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