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期限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由原许可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截至2023年3月31日,王忠春企业等334家企业道路经营许可证(详情见列表一)、浙J.00220等513辆货运车辆(详情见列表二)道路运输证到期未办理延续手续,特进行注销公示。
台州市黄岩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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