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2086/2024-115367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24-02-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食品安全】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7号)
发布日期: 2024-02-23 12:13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字体:[ ]

关于黄兴忠经营的两批柿饼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柿饼;该食品生产(进购)日期分别为2023-09-18和2023-10-21;抽样日期皆为2023-11-02;样品数量:18包/8盒;抽样基数:26包/36盒;抽样单编号分别为DBJ23331000300542044ZX和DBJ23331000300542045ZX ;检验结论皆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氧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1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责令对该批产品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二)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当事人2023年107进货批次为2023-09-18的柿饼10件,每件12包,18包用于抽检;批次为2023-10-21的柿饼10件,每件6盒,8盒用于抽检,库存3件在本局执法人员监督下予以销毁。其余售罄当事人进行了召回,召回0kg。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柿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氧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氧乙酸计)项目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制作过程中违规加大用药量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的药物残留量超标,当事人已停止经营该来源的柿饼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223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