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030026771540/2023-153154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黄岩区行政复议局 成文日期: 2023-07-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台黄政复〔2023〕55~59号--杨某甲等五人不服头陀镇人民政府行政命令案
发布日期: 2024-02-02 11:04   来源: 黄岩区行政复议局 字体:[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黄政复〔2023〕第55、56、57、58、59


申请人:杨某甲、杨某乙、施某甲、施某乙、杨某丙

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419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台黄政责改通字2023〕000151)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426日依法受理。2023年6月20日,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与事实不符。一、理由说我们“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但事实上我们的临时房隔一座山。二、撤离占用城市道路的集装箱,我们所建的是钢架的临时用房,根本不能搬移。三、在我们整好地时同头陀政府协商并派员实地考察,并表示基础牵考,不反对也不支持叫我们自己看着办,要求我们多少人购置集装箱和建临时房名单写给来人。综上,与事实不符和不反对的承诺,要求我们所需集装箱和临时房的名单,未提出反对意见下所建的请求政府给予撤销,并保留我们所建的临时房,度过我们拆房后无房居住的困境,承诺等政府安排宅基地房屋建好后自行拆除。

被申请人辩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主体适格。根据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的黄政发(2022)第35号文件,答复人有权行使建设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力,可以对其中相关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二、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之规定,其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申请人所建集装箱位于城市道路路边明显可见范围,适用《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之规定,故要求其限期搬离。三、申请人所建集装箱为临时拼凑搭建,可自行拆除,且建设期间答复人已通过电话通知、现场告知、发放文书等方式多次通知停止建设,自行搬离,申请人均不予理会,在通知书整改期限内仍存在违法行为。四、针对申请人所说头陀镇工作人员实地考察的问题,答复人在2023年3月了解到某某区块群众有在道路周边搭建集装箱用于住宿的意向后,当即安排工作人员统计摸排意向人员名单底数,但从未同意申请人进行搭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黄岩区某某一处距乡道约五十米的山间空地上放置集装箱,搭建临时房。2023年4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台黄头政责改通字〔2023〕第000151号):“杨某丙、施某乙、杨某乙、杨某甲、施某甲:你于2023年4月19日在台州市黄岩区某某场,进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在2023年4月26日17时前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搬离占用城市道路的集装箱。”五申请人不服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提起复议。

以上事实,有照片、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程序和结果。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本案中,五申请人放置集装箱的地点位于黄岩区某某一处距乡道约五十米的山间空地,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地点属于《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城市道路。且被申请人未履行事先告知及听取陈述和申辩等程序。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419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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