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030026771540/2023-153152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黄岩区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日期: | 2023-05-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台黄政复〔2023〕40号--杨某某不服江口街道办事处行政命令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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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黄政复〔2023〕第40号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江口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4日向申请人作出的台黄江改字(2023)1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3月22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位于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某某村XXX号,依法办有土地证,该房屋一直以来都是申请人以及家人的唯一生活场所。2022年4月19日台州市人民政府作出黄拆迁启字(2022)6号《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启动公告》将涉案房屋划入了征收范围,征收项目是: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多村联改项目(具体名称以贵单位核实为准)。目前正处于征迁阶段,征收单位也多次与申请人进行协商关于征收补偿的相关事宜,但是由于认为补偿标准不合法不合理等多种问题,申请人尚未与任何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未领取任何的补偿安置。2023年2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的台黄江改字(2023)1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为申请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设,要求在2023年2月18日之前自行拆除,否则将进行强制拆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严重违法,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第一、实体违法,法律依据错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第二,程序严重违法。第三,行政目的不当,以拆违为手段,以拆迁为目的,侵害甚至剥夺申请人合法的拆迁补偿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九、十二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文书。 被申请人辩称:一、1985年,申请人杨某某户申请村镇个人建房用地90平方米,建成位于江口街道某某村XXX号两间楼房。后申请人在该楼房后面建成一层房屋两间,未办理用地和规划审批手续,答复人作为属地管理单位作出的案涉通知载明的事实并无不当。二、案涉通知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其内容是要求申请人自行改正违法情形,并未改变当事人权利义务状态,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就案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提起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杨某某系黄岩区江口街道某某村村民。2023年2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杨某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经调查你户在某某村XXX号未经批准,擅自搭建违章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户在2023年2月18日前自行拆除此违章建筑。逾期未完成整改,将组织力量给予强制拆除。”申请人不服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提起本案复议。 以上事实,有黄岩县村镇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本案中,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擅自搭建违章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责令申请人限期自行拆除。首先,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查处非法占用土地的职能部门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被申请人不具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对搭建违章建筑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4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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