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030026771540/2023-153151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黄岩区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台黄政复〔2023〕37号--叶某某不服西城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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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黄政复〔2023〕第37号 申请人:叶某某 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西城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强行毁坏侵占申请人承包田,造成大量果树被挖掘,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上述行为违法。本机关于2023年3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2023年5月17日,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户有承包田约0.41亩,位于本村基本农田保护区,承包田上有申请人户种植的多种果树。2022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征地手续,也没有作出征地补偿情况下,就向申请人发出征地丈量通知。申请人向本村村书记表示不同意丈量,村书记也答应暂不丈量土地。2022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领导趁申请人不在场,带领多人用大型挖机将申请人承包田的果树全部挖掉,造成申请人经济损失巨大。申请人承包田种植的果树有:桔树7棵、桃树、柿树、梨树各1棵、李树2棵及桂花树。申请人多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对侵占申请人的承包田进行合理补偿和失土安置,但都不予理睬。 被申请人辩称:经国务院批准,由自然资源部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的自然资函[2018]41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杭州市等6市2018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2019年8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浙土字A[2019]-0073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同意台州市2018年度第3批次保障性安居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共计用地59.2468公顷(农用地转用38.7251公顷;未利用地转用0.4817公顷;征收集体土地59.2468公顷)。2019年8月20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作出[2019]07号《黄岩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9年8月21日,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台土征黄补预公告[2019]第07号《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2019年9月24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作出黄政函[2019]123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台州市2018年度第3批次保障性安居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2019年9月27日,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黄土补公告[2019]第08号《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据此,涉案建设用地在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批复的范围内,涉及征收黄岩区西城街道某某村集体土地X公顷,其中涉及申请人叶某某户水田XXX平方米、房前屋后土地XXX平方米,补偿金额共计XXXXX元(含青苗补偿费)。二、2023年3月27日,黄岩区人民政府西城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向申请人叶某某发送了《通知》一份,通知载明“你户所承包位于某某村(西城街道集中安置二期区块内)的土地,黄岩区人民政府经批准征收该块土地,现已指界丈量,请你于2023年3月30日到某某村部核对丈量面积数据”。对申请人土地征收丈量全程由某某村村干部在场,征收土地面积经申请人现场指界确认。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叶某某系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某某村村民。2019年8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浙土字A[2019]-0073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同意台州市2018年度第3批次保障性安居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共计用地X公顷(农用地转用XX公顷;未利用地转用X公顷;征收集体土地XX公顷)。2019年8月20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发布[2019]第07号《黄岩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其中涉及征收某某村集体土地共计X公顷。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某某村土地丈量记录表》显示,申请人户的承包地位于黄长路马路南申请人屋前,共计XXX平方米。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期间,被申请人对上述土地进行清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清表行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强行破坏并侵占了上述承包地,遂提起本案复议。 以上事实,有浙土字A[2019]-0073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勘测定界图、[2019]第07号《黄岩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黄土补公告[2019]第08号《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某某村土地丈量记录表》、《关于对叶某某户土地征收清表情况说明》、土地款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扰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供其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依据,也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作出行政决定、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程序。被申请人对案涉承包地实施清表行为超越法定职权,程序违法,鉴于该事实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性,依法应确认违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4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户的案涉承包地实施强制清表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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