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鉴洋湖城市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于2024年10月31日-2024年11月6日期间向社会征求意见,共收到1个单位的反馈意见共7条。 序号 | 反 馈 意 见 | 起草单位采纳情况 | 起草单位未采纳理由 | 1 | 涉案土地征收(鉴洋湖宋韵水街一期)并非是公共利益,征收目的违法,该《台州市鉴洋湖城市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违法,不应当实施。根据黄岩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的《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显示:鉴洋湖宋韵水街(一期)属于商业开发项目,是以商业旅游,餐饮,休闲娱乐、商宿,酒店等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开发项目,属于非法征收项目。 | 不采纳 | 建议所述鉴洋湖宋韵水街一期用地在城市湿地公园范围外,不涉及本次总体规划用地范围。 | 2 | 涉案地块的集体土地征地批复仍在国务院行政裁决审理过程中,征收合法性未确定,该《台州市鉴洋湖城市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违法,不应当实施。黄岩区院桥镇鸡笼山村被征地农民已经针对(浙土字(3310)A[2023]-0018)《浙江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截至目前国务院裁决结果尚未作出,(浙土字(3310)A[2023]-0018)《浙江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合法性未确定,因此,该《台州市鉴洋湖城市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违法,不应当实施。 | 不采纳 | 建议所述涉及集体土地征地批复为鉴洋湖宋韵水街一期项目,该用地在城市湿地公园范围外,不涉及本次总体规划用地范围。 | 3 | 涉案土地(鉴洋湖宋韵水街一期)没有完成征收的安置补偿,该《台州市鉴洋湖城市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违法,不应当实施。我们作为黄岩区院桥镇鸡笼山村被征地农民对黄岩区和院桥镇政府的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不认同,至今并未签署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是说涉案地块未进行安置补偿,土地的使用权属没有变更,我们被征地农民对涉案土地仍享有合法权益(宅基地使用权和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因此未经我们同意,不等在我们的土地上实施《台州市鉴洋湖城市湿地公园总体规划》。 | 不采纳 | 建议所述鉴洋湖宋韵水街一期用地在城市湿地公园范围外,不涉及本次总体规划用地范围。 | 4 | 涉案土地(鉴洋湖宋韵水街一期)涉及“非净地出让”,属于违法行为,该《台州市鉴洋湖城市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违法,不应当实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21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一)土地权利清晰;(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二、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黄岩区政府和院桥镇政府在还没有处理完征收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就将我们的集体土地进行“非净地出让”,显然是违法的、无效的。(台土告字[2024]17号)《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违反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在“非净地”上面实施《台州市鉴洋湖城市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显然更是违法的。 | 不采纳 | 建议所述涉及出让地块为鉴洋湖宋韵水街一期项目,该用地在城市湿地公园范围外,不涉及本次总体规划用地范围。 | 5 | 台州市鉴洋湖城市湿地公园涉及“以租代征”,属于违法行为,该《台州市鉴洋湖城市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违法,不应当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2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国办发[2007]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行为。对此,必须严格禁止,并予以严肃查处”。当年,台州市鉴洋湖城市湿地公园工程的建设并没有履行土地征收流程,而是通过和村民签署农地租赁合同实施的“以租代征”行为,租赁期限为: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结束。这属于典型的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属于违法行为。 | 部分采纳 | 鉴洋湖城市湿地公园范围内土地大部分为流转,目前尚未涉及征地,不存在“以租代征”问题,部分位于台州市国土空间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规划建设用地,今后若要实施,也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其他用地按地类功能使用,具体要求在总体规划的管控要求里已经明确。 | 6 | (黄政函[2021]59号)《鉴洋湖湿地公园区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没有宅基地安置方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台州市鉴洋湖城市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违法,不应当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第4款:……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黄政函[2021]59号)《台州市鉴洋湖城市湿地公园区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宅基地安置的补偿方式,因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第4款的规定,应当撤销,该《台州市鉴洋湖城市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亦属违法,不应当实施。 | 不采纳 | 建议所述《鉴洋湖湿地公园区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的用地,均在城市湿地公园范围外,不涉及本次总体规划用地范围。 | 7 | 该《台州市鉴洋湖城市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涉及“未批先征”和“未批先占”,属于违法行为,该《台州市鉴洋湖城市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违法,不应当实施。《台州市鉴洋湖城市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所涉及到的盈岙村(鸡笼山村三个自然村之一)目前没有任何的省政府和国务院的征地批复(文),目前盈岙村的土地没有被征收,也没有任何的补偿和安置,所以,《台州市鉴洋湖城市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涉及“未批先征”和“未批先占”,属于违法行为,该《台州市鉴洋湖城市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违法,不应当实施。 | 不采纳 | 鉴洋湖城市湿地公园范围内土地大部分为流转,目前基本上保持原农田使用功能进行种植或其他按地类使用,不存在未批先征或未批先占行为。总体规划内涉及建设用地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 |
台州市黄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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