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86/2023-150891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3-09-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2023年台州市黄岩区涂料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
|
||||||||||||||||||||||||||||||||||||||||||||||||||||||||||||||||||||||||||||||||||||||||||||||||||||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台州市黄岩区生产领域内涂料类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二、检验依据 GB/T 9756-2018 《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 GB/T 9755-2014 《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 GB 18582-2020 《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1、抽样方法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受检单位成品仓库等合格待销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现场抽样时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 2、抽样数量 内墙涂料: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2份,每份不少于2kg,其中1份为检验样品,另1份为备用样品。 外墙涂料: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2份,其中1份为检验样品,另1份为备用样品。单组分样品每份不少于2kg,多组分样品每份主剂不少于2kg,配套组分按配比抽取。 四、检验项目 1、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
2、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
注: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五、判定原则 (一)判定原则 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3.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4.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5.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二)综合结论判定 1.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2.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3.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六、检验结果报送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七、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抽样人员、被抽样销售者、执法人员(有需要时)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抽样日期。检验样品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监督抽查结束之后样品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七章“样品处置”规定报送任务下达部门进行处置。 八、异议处理原则 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五章“异议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