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公开 | > 乡镇、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 江口街道 | > 通知公告 |
索引号: | 001008010002057/2023-150288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3-09-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黄岩区人民政府江口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 |||||||||||||||||||||||||||||||||||||||||||||||||
|
|||||||||||||||||||||||||||||||||||||||||||||||||
一、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江口街道办事处 单位性质:(行政机关) 地址: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江口街343号 联系电话:0576-89167293 二、黄岩区人民政府江口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信息
三、处罚流程 四、执法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6、《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7、《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8、《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9、《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10、《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11、《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12、《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1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14、《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15、《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16、《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7、《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18、《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19、《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20、《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21、《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22、《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2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24、《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25、《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26、《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27、《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28、《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至第四项 29、《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30、《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31、《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32、《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3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34、《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 35、《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36、《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37、《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 38、《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39、《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五、救济渠道 行政相对人可通过以下救济渠道获得救济: 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自收到执法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黄岩区人民政府(黄岩区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自收到执法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