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区平田乡政务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平田乡信息采集、发布、审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保障政务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平田乡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务类信息,上述信息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加强对网站信息的更新。根据网站栏目内容设置,及时更新网站信息,栏目相关内容信息由各科室负责报送,乡综合指挥室(党政办)负责采集,网站管理员负责整理发布。 第五条 加强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本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由乡综合指挥室(党政办)分派给各科室信息采集任务,乡综合指挥室(党政办)审查人员进行复核,重要内容呈报乡综合指挥室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审核确定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六条 网络管理员对网站发布的信息资料进行登记并存档,网上发布的文件、数据、文字及图像等信息统一由乡综合指挥室(党政办)归口管理。 第七条 全乡所有科室、个人不得制作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二)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五)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六)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八条 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报送。对因审核不严导致平田乡政务网站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原信息报送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更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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