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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10002057/2023-150102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3-08-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江口街道办事处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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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三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志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志,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敏感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依法予以公开。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产生政府信息的业务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三)由行政机关分管保密审查工作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七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行政机关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要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由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前行政机关应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技术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予以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经保密审查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或存在泄密隐患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通讯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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