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1003E96936103G/2023-127739 文件编号: 黄政发〔2023〕18号
发布机构: 黄岩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23-07-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关于委羽山文化遗址修复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3-07-11 17:36   来源: 黄岩区 字体:[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黄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黄岩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途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委羽山文化遗址修复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洞天路,南至九澄大道,西至西江河,北至委羽街(详见附件1)。

二、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部门为台州市黄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西城街道办事处,做地单位为台州市黄岩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五、项目签约期限为45天,搬迁期限为3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通告。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附件:1.委羽山文化遗址修复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图

          2.委羽山文化遗址修复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6日    

附件1

委羽山文化遗址修复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图

附件2

委羽山文化遗址修复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确保委羽山文化遗址修复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黄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黄岩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途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本项目系政府组织实施的文化遗址修复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城市规划,需对委羽山文化遗址修复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征收。

二、征收范围:东至洞天路,南至九澄大道,西至西江河,北至委羽街,具体以区政府通告的征收范围图为准。

三、本项目房屋征收主体为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为台州市黄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西城街道办事处;做地单位为台州市黄岩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被征收人为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四、征收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约5户。

五、在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本方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征收签约期限为45天,搬迁期限为3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通告。

六、房屋的征收补偿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十日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区住建局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七、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置换房屋的价格,由依法选定的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通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其他合法的房屋凭证记载面积及用途或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结果为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八、征收商业用房,原则上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不少于被征收面积。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按评估价格结算差价。

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110%结算。

九、征收国有产权的学校、医院、居委会等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确需重建的,根据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

十、工业用途房屋合法土地使用权面积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批准文件中属于被征收人使用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不包括道路、绿化等带征用地面积。被征收人实际使用的未经批准用地面积,按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

十一、工业用途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房屋置换和土地置换三种补偿方式。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室内装修装饰等补偿总金额。

(二)被征收人选择置换多层工业厂房的,须有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生产项目。被征收房屋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室内装修装饰等补偿总金额。被征收人置换取得的多层工业厂房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价值。

置换的工业厂房位于黄岩区内工业园区块内的期房(毛坯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被征收人可按补偿总金额置换相等价值的多层工业厂房,由于规划不可分割造成置换厂房的价值超过补偿总金额部分,由被征收人支付差价。被征收人也可以置换价值少于补偿总金额的多层工业厂房,少于补偿总金额部分给予货币补偿。

(三)被征收人选择土地置换的,须是规模上企业,且有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生产项目;置换取得的土地厂房建成后,须达到所从事行业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等用地控制指标。

1.征收出让土地上的房屋

根据被征收人的合法土地使用权面积,按照1:1.5比例的面积,在工业规划区内置换出让的工业用地(置换面积少于5亩的,不予置换)。被征收人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价格为所在区片现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200%;置换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为所在区片现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160%。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室内装修装饰等的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后给予货币补偿。

2.征收划拨土地上的房屋

根据被征收人的合法土地使用权面积,按照1:1.5比例的面积,在工业规划区内置换出让类型的工业用地(置换面积少于5亩的,不予置换)。被征收人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价格为所在区片现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150%。置换取得土地的价格为所在区片现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160%。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室内装修装饰等的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后给予货币补偿。

以上基准地价是指《台州市区基准地价》中的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

选择土地置换补偿的被征收人,确因生产需要增加用地面积的,其增加的部分土地,实行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十二、征收商业用房或工业用途房屋,被征收人选择置换商办用房的,允许置换等价办公用房或商业用房,互相结算差价,安置面积由于规划不可分割部分,由被征收人找差。

十三、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非工业用途房屋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3元/平方米计算,单户搬迁费低于1300元的按1300元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两次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一次计发。工业用途房屋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的3%计算,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征收非住宅房屋(工业用途房屋除外),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临时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的,停产停业期限内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4‰的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实际过渡期限计算。但是,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本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生产经营者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台州市城市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征收工业用途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的10%计算;因征收人原因超出两年未置换的,每月按补偿总金额的4‰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含临时安置费),直到置换完毕。

十四、征收补偿签约和搬迁腾空房屋的奖励

(一)非工业用途房屋

1.房屋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第1-20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第21-45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奖励。征收商业用房的,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总价值的2%给予奖励。

超过规定时间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2.房屋搬迁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奖励。征收商业用房的,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总价值的1%给予奖励。

超过规定时间搬迁腾房交空的,不予奖励。

(二)工业用途房屋

被征收人接到通知后,按时配合征收丈量评估的,按被征收房屋总价值的1%奖励;按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总价值的1%奖励;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房屋总价值的1%奖励。同时对按时丈量评估、按时签约、按时腾房户,选择多层工业厂房安置的,在可置换面积以内部分给予评估结算价10%的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或商办用房安置的,再给予评估总金额的7%签约奖励。

逾期丈量评估、签约、腾房的,相应的奖励一律取消。相关期限以房屋征收部门通告为准。

十五、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必须将被征收房屋完整地移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拆除门窗、楼板、玻璃等构件和损坏房屋结构,违者照价赔偿。

十六、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给予相应补偿,由原所有人在搬迁期限内按规定自行迁移,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十七、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签约结果,接受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十八、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企业凭取得征收补偿收入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汇算清缴申报表及缴纳税票(含预缴),实施单位承担被征收企业因房屋征收补偿收入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所得税总额小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当年度被征收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所得税计税总额大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征收实施单位只承担当年度按货币补偿金额作为计税额部分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十九、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通告的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时,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对补偿决定方案进行审查,并将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补偿决定方案之日起15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逾期未选择的,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补偿决定由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通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发2023.18号(关于委羽山文化遗址修复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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