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2008/2023-125157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区发改局 成文日期: 2023-05-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公开征求《黄岩区省补海洋(湾区)经济发展资金分配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5-04 16:09   来源: 区发改局 字体:[ ]

根据《浙江省海洋(湾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2〕116号)、《台州市省补海洋(湾区)经济发展资金分配管理细则(试行)》(台发改海经〔2022〕274号)等文件精神,台州市黄岩区发改局起草了《黄岩区省补海洋(湾区)经济发展资金分配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予以发布,征求社会各界的建议、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如有建议、意见的,请于2023年5月15日前通过书面形式反馈至:区发改局(区政府大楼15楼),联系电话:0576-84121091。

台州市黄岩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5月4日 


黄岩区省补海洋(湾区)经济发展资金分配

管理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黄岩区省补海洋(湾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海洋(湾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2〕116号)、《台州市省补海洋(湾区)经济发展资金分配管理细则(试行)》(台发改海经〔2022〕274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涉及的海洋(湾区)资金特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黄岩区海洋(湾区)经济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  分配标准

第三条 支持范围。海洋(湾区)资金主要用于区级及以上海洋经济、大湾区相关重大规划(方案)、中长期重大项目库、年度重大项目实施计划在内的项目和其他相关重点项目,具体包括:现代海洋产业项目;海洋科教创新、科技研发、教育文化、人才引进项目;海洋生态保护、防灾减灾、智慧海洋工程建设相关项目;沿海港航基础设施项目,江海联运、海河联运、海铁联运等多式联运项目;海岛及沿海地区基础设施项目;生态海岸带等大湾区标志性工程项目以及符合大湾区建设行动计划要求的项目;政府投资的重大海洋(湾区)项目运营管理;大湾区建设的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平台的前期研究和规划编制;其他与海洋(湾区)经济发展相关的重点工作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等。

第四条 分配原则。

(1)海洋产业和科技类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已发生实际投资额的20%,列入省级及以上重大项目库的项目可适当提高补助比例,原则上不高于30%,单个海洋产业和科技类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

(2)海洋科技研发平台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已发生实际投资额的50%。

(3)海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已发生实际投资额的20%。

(4)海洋(湾区)规划根据实际进行补助。

(5)海洋(湾区)资金分配时,原则上要安排不低于分配额度30%的资金用于支持海洋产业发展。

第三章  申报与拨付

第五条 资金申报与拨付流程。

(一)申报:专项资金下达后,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申报。

(二)审核:非产业类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产业类项目由属地乡镇街道对项目单位和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单位和报送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评审论证,报区政府同意后,形成年度海洋(湾区)资金拟补助计划。分配结果在公开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下达: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并报送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备案。

(四)拨付:资金补助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规划认真推进项目实施,定期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自觉接受区发改局、区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属地乡镇街道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于次年2月底前形成绩效自评报告,经业务主管部门(属地乡镇街道)审核后上报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第七条 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适时对专项资金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对违规使用资金、不及时开展绩效评价的项目单位,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收回拨付资金,不再纳入海洋(湾区)资金的扶持范围。

第八条 海洋(湾区)资金不得用于安排单位运转经费和发放津贴补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挤占挪用。

第九条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海洋(湾区)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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