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331003002677103P/2023-123948 发布机构: 黄岩区府办
生成日期:2023-03-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局长解读】《黄岩区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促共富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日期: 2023-03-31 09:34   来源: 区府办 字体:[ ]

现就《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黄岩区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促共富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情,为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8月20日、11月25日,全国人大、浙江省人大先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托育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科学规划、布局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婴幼儿照护、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等资源。为贯彻国家《决定》精神,加快推动“浙有善育”工作,我省出台了《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22〕27 号),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印发了《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试点工作方案(试行)》(浙卫发〔2022〕29 号)。2022年台州市椒江、路桥、温岭、临海等4个县市区被纳入试点地区,并相继出台了相关配套政策。我区结合省文件精神,根据市里要求,将普惠托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出台该政策,全面落实相关人财物等保障,确保惠民政策真正落地。

二、文件制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22〕27 号)《省卫生健康委等关于印发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22〕29 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20〕28 号)、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27 个部门关于印发《台州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 年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参照兄弟单位椒江、路桥的相关文件,制订《黄岩区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促共富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三、文件出台的目的

以浙江省共同富裕示范区“浙有善育”标志性成果打造为目标引领,以建立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为主线,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项目、探索“幼有善育”支持保障政策、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一体化集成改革、建立用人单位育儿成本分担机制、多渠道拓宽普惠托育服务供给等方面下功夫,不断拓展婴幼儿养育供给服务总量,优化服务模式,提升服务效能,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

四、重要举措

包括制定普惠托育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探索家庭型“幼有善育”支持保障政策;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一体化集成创新改革;建立用人单位育儿成本分担机制;拓宽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对我区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进行财政奖补;明确支持普惠性托育服务发展优惠政策。

(一)奖补项目及标准

1.托育机构建设补助。对经区卫健部门验收达标并备案后投入运营满一年及以上的纯托育机构,按实际运营班级数量计算,1-5个班级的,每班级一次性给予 5万元补助;6个及以上班级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同一地点举办的托育机构、同一托育机构更换运营地点的,只享受一次建设补助。幼儿园延伸办托的不补助建设资金。2023年1月1日以后,与幼儿园合建的新备案托育机构不补助建设资金,幼儿园改建的新备案托育机构视投入情况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万元/班的建设补助。

2.托育机构运营奖补。组织全区托育机构(含托幼一体机构)进行等级评定,按照等级评定和年度考核结果进行运营奖补。对上一年度按相应等级标准考核合格并规范开展托育服务的机构(含托幼一体),根据实际入托人数,纯托育机构“一级(五星)”“二级(四星)”“三级(三星)”、未评等级,分别按 400、350、300、250元/生/月给予补助,托幼一体机构“一级”“二级”“三级”、未评等级,分别按300、250、200、150元/生/月给予补助,超过备案核定托位数的,超出部分不享受财政补助。对上一年度按相应等级标准考核成绩不合格的,按相应等级降低一档标准进行补助,未评等级机构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取消年度补助。对连续两年综合考核末位的机构予以红牌警告,连续三年综合考核末位的机构予以停业整顿处理。当年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不参与当年度等级评定,不享受当年度托育机构运营奖补。

3.示范奖励补助。按省市区分级补助,普惠性托育机构被评为区级以上示范型机构的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区级2万元,市级3万元,省级及以上5万元。

4.专职保健人员补助。托育机构配备有医学专业的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全职聘用合同并按期在区内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根据职称级别不同每人每年给予相应的补助,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具有护理等非医生类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初级补助0.5万元,中级及以上补助1万元。具有医生类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初级补助0.5万元,中级及以上补助1万元,儿科专业医生在前项补助基础上增加1万元。

5.托育机构开展家庭养育照护小组活动的经费奖补。各托育机构针对周边区域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的需求,按要求开展家庭养育照护小组活动,每月2期,活动经费每家每期补助300元,经费按实际活动期数但不超过2期补助。

6.托育驿站建设和活动经费补助。全区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托育驿站建设,建成并验收合格的给予每家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 3000 元。按要求开展互助式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和家庭科学育儿知识宣传活动的,托育驿站活动经费补助300元/期,用于教师劳务费、道具材料等费用补助。

(二)其他支持政策

1.土地、规划政策

允许教育、医卫、福利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优先安排年度用地指标,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托育用地出让评估价按同类地段教育、医卫、福利等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土地可以抵押,不可变更土地类别,若企业退出,可由其他托育企业承接。在不调整规划的情况下,支持企业将租用的厂房、医院、校舍、办公用房、培训、疗养设施等改扩建成托育设施。

2.报批建设政策

推动最多跑一次改革,依法简化托育机构开办申报程序,切实提高企业办证效率。对于托育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在协议明确范围内设单个服务实体,实行备案制,不再单独报批,可合并到总公司统一纳税。采用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被评为一级(五星)、二级(四星)、三级(三星)的托育机构和被评为省示范、市示范、区示范托育机构,给予适当奖励。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托育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3.财税优惠政策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人才支持政策

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托育从业人员纳入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5.卫生、消防支持政策

充分发挥区妇幼保健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人员的作用,对托育机构进行卫生保健和养育照护业务指导;区疾控中心对辖区内托育机构提供疾病防控、传染病监测等技术支持。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开设绿色通道,对试点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

五、注意事项

(一)奖补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注册登记,并在卫健部门备案的纯托育机构;经教育、卫健部门批准的提供2-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幼儿园;

2.设有银行账户,财务管理规范;

3.符合《黄岩区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黄岩区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及《黄岩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管理评审标准》标准。

(二)托育机构在奖补学年度内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奖补:

1.《依法开展托育服务告知书》到期未按时校验换证的;

2.存在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人格等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3.当年卫生保健评审不合格的;

4.存在安全隐患等其他不规范办园行为受到全区发文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的;

5.财务管理不规范,未设银行账户,未严格执行收费备案制度的;

6.保健员未达到配比要求,持证率未达到 100%,保教(育)员持资格证率、上岗证率未达到 100%;

7.不服从卫生健康部门及其他部门监管,对涉及婴幼儿健康和安全问题拒不整改的。

(三)托育机构财政奖补资金的申请、拨付

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在每年年初提出上一年度奖补申请。托育机构扶持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卫健主管部门须于每年 6 月底前提出具体补助方案,由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发文予以拨付。

(四)托育机构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

各托育机构要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托育服务工作稳定、健康和持续发展。托育机构要对财政奖补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其中托育机构运营生均补助用于减免或返还婴幼儿家庭托育费,其他奖补资金统筹用于托育园(部)人员支出、公用支出以及其他发展性支出。

本方案与台州市托育补助政策不一致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执行。

六、关键词解释

普惠托育:是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公布中提出的发展服务体系。普惠托育机构最高收费标准为当地全体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我区当前的普惠托育机构最高收费为每人每月不超过2900元。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黄岩区卫生健康局

解读人:张娴子

联系电话:0576-841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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