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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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医保局: 经研究,现将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提前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其中,中央财政直达标识为“001001001-中央直达”,省级财政直达标识为“001001002-地方对应安排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请各地根据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及时录入有关指标及直达资金标识,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二、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3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收入列“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报“2101202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预算科目,待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 三、请你们按照预算工作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分解下达等相关工作。同时,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应按要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确定本区域绩效目标(见附件2),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加盖两部门公章后于2023年2月3日前报送省医保局和省财政厅。
附件:1.提前下达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 分配表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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