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规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重要事项公开如下:
台州市黄岩区农业农村局(部门)2023年预算公开报告.pdf
台州市黄岩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预算公开报告.pdf
台州市黄岩区乡村振兴促进中心2023年预算公开报告.pdf
台州市黄岩区农业行政执法队2023年预算公开报告.pdf
台州市黄岩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2023年预算公开报告.pdf
台州市黄岩区农业机械总站2023年预算公开报告.pdf
台州市黄岩区农村合作经济总站2023年预算公开报告.pdf
台州市黄岩区方山下林场2023年预算公开报告.pdf
台州市黄岩区大寺基林场2023年预算公开报告.pdf
台州市黄岩区畜牧兽医所(区动物卫生中心)2023年预算公开报告.pdf
台州市黄岩区种子发展中心2023年预算公开报告.pdf
台州市黄岩区植检生态中心2023年预算公开报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