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20/2023-122503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2-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郑某某涉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案(对负责人) | ||||
|
||||
台环黄罚字〔2023〕18-2号 郑某某:男,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系台州市斗风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你(单位)一楼注塑车间正在生产,尚未建设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注塑过程产生的废气无组织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你作为台州市斗风车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你单位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已构成环境违法,应依法予以处罚,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黄岩区农业银行,户名: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账号:199151010400969760408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