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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10002057/2023-152469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3-12-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惠民惠农政策:2023年农村土地流转扶持政策与规范性文件资料汇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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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扶持政策与规范性文件资料汇编
黄岩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
目 录
1.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好 2023 年度粮油生产工作的通知(黄政办发〔2023〕14号)········· 1 2.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精准扶贫的若干政策意见(黄政发〔2021〕8号)················ 8 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中药材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黄政办发〔2023〕27号)····· 20 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黄岩蜜橘等精品水果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黄政办发〔2020〕34号)····· 32 5.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 台州市黄岩区农业林业局关于印发黄岩区现代农业(渔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黄财农〔2016〕8号)····· 36 6.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 第1号)···················54 7. 农业农村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农政改发〔2021〕3号)········64 8.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岩区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工作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21〕23号)····89 JHYD01 -2023 -0004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黄政办发〔2023〕14 号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抓好 2023 年度粮油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 好粮油生产工作,保障粮食稳定安全供给,经区政府同意,现就 做好今年全区粮油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继续培育壮大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提升种粮效益。今年对全年粮食复种面积30亩(含)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粮食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继续实行规模种粮补贴。 其补贴标准:对早晚稻连作的,按其实际复种面积早稻每亩补贴380元、连作晚稻每亩补贴400元 (对麦-稻-稻连作的,小麦每亩补贴300元) ;对春粮(含大小麦、马铃薯、蚕豌豆)与单季晚稻或旱粮连作的,按其实际复种面积每亩补贴300元;对应用粮经结合、“千斤粮万元钱”等高效生态模式,利用经济作物生长间隙种植一季粮食作物的,按其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贴300元;对全年仅种植一季粮食作物的按其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贴200元。鼓励发展大豆种植,对在果园、幼疏林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30亩(含)以上且套种比例达50%以上的种植者给予每亩200元的直接补贴。以上规模补贴中含统防统治补贴每亩40元。 对利用冬闲水田、旱地和园地种植油菜30亩(含)以上且收获油菜籽的生产经营主体,实行规模种油补贴。对油稻(旱粮) 连作的,按其实际种植面积油菜每亩补贴280元、连作晚稻 (旱粮) 每亩补贴300元;对单种一季油菜的,按其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贴 150 元。 继续执行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粮食生产主体,财政按3%的贴息率进行贷款贴息。相关金融机构要加强支农服务意识,及时响应、对接粮农融资需求,简化贷款审批手续,积极执行贴息政策,努力满足粮农贷款需求。 继续实施水稻、小麦、油菜生产政策性农业保险,全面实施政策性水稻完全成本保险,认真做好农业保险扩面工作。 二、落实粮食订单收购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省发布的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 实行早稻全覆盖,小麦和晚稻保底收购,区财政对本地种植、按订单向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交售区级储备稻谷、小麦的规模种粮主体按省级储备粮订单奖励标准给予奖励。继续对上一年信用好、具有还贷能力并按订单交售粮食的种粮大户发放粮食预购定金,所需资金由台州农发行提供贷款,财政给予贴息。 三、抓好粮食加工能力建设 根据《粮食安全责任书》要求,确保我区粮食应急加工能力 (200吨/日),维护粮食加工设备正常运行,具备加工能力的单位与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黄岩区粮食应急加工点协议书》, 明确职责义务,确保在特殊时期优先完成粮食应急加工保障任 务。对日加工能力在10 吨-30吨(不含30吨)的粮食加工企业或粮食专业合作社,每年给予3000元补助;日加工能力30吨-100吨 (不含100吨)的,每年给予5000元补助;日加工能力在100吨及以上的,每年给予20000元补助。 全区以加快实施优粮优产、优粮优购、优粮优储、优粮优加、 优粮优销“五优联动”为目标,全力打造优质粮食产业链,推动粮食产业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为构建更高标准、更高质量、更高效益、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提供有力支撑。重点扶持有生产基地、有加工设备、有注册商标、有销售渠道并带动小(周边)农户种粮增收的产加销一体化经营主体;重视优质稻米品牌建设,推动“卖稻谷”向“卖品牌稻米”转变,提高产后效益。区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粮食产业“五优联动”推广工作。 四、深入实施“藏粮于地”战略 坚决扛起耕地保护的政治责任,实施区、乡、村三级田长制责任体系,建立“人防+技防”闭环管控机制。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确保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逐步将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高质量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动农田“宜机化”改造,促进良田、良机、良法融合。积极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提高农田抗旱、排涝能力,提升农田生产能力和防灾减灾水平。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利用,持续推动整区块整村流转发展规模粮食生产,确保至少种植一季以上粮食作物。持续推进耕地抛荒治理,着力改善抛荒耕地耕作条件,推行抛荒耕地集中流转,强化种粮导向,鼓励统一组织耕种、代耕代种等。强化负面约束,取消抛荒耕地承包农户的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因地制宜结合农业主导优势产业,切实改善农田生态环境,打造一批高质量绿色农田项目,实现“田美、村美”推进乡村振兴。强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导,加大配方肥和商品有机肥推广力度,提升耕地地力。切实落实设施农业用地政策与保障,加强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对规模化粮食生产经营主体自产稻谷加工、烘干、农资农机具存放等用地予以保障。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指导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将耕地用途管制和防止耕地抛荒的责任和义务纳入合同内容。推进承包土地集中连片、整村流转,区财政对于首次整村流转或连片面积100亩 (含)以上、承包期在5年以上用于种粮油 的,一次性给予村 (居、社区 )200元/亩奖励。 五、深入推进农业“双强行动” 全面深化科技强农、机械强农行动,认真落实“藏粮于技”战略。稳步推进“机器换人”,大力扶持粮油农事服务中心、区域育供秧中心、烘干中心建设,加快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技术应用,全面推广水稻钵苗机械摆(抛)栽和叠盘暗出苗等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生产效率。继续重点培育一批统一育秧、统一植保的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对为分散农户开展统一育供秧服务200亩(含)以上和全程统防统治服务粮食作物200亩(含)以上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服务主体按服务面积每亩补贴150元。对在区内应用水稻机械化栽植和油菜机收的生产主体(或农户)按作业面积给予每亩100元作业补贴。对在区内开展统一育种育苗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按服务面积每亩给予10元补助,开展无人机植保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按服务面积每亩次给予2元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 要继续将水稻种植作为全区稳定全年粮食面积的重要举措来抓,加大“单改双”推广力度,积极利用温光资源,在平原肥沃区域优先发展双季稻种植,探索发展“三熟制”双季稻-麦(油)轮作模式,其他地区积极发展麦稻、油稻“两熟制”生产模式。引导规模经营主体科学安排粮油生产时空和技术布局,做好抗旱(涝)等品种和模式的搭配,提高科学防灾减灾能力,提倡发展再生稻种植以及早晚稻双直播栽培方式。鼓励山区梯田保护性开发利用发展优质稻油和旱粮生产等途径促进粮油扩面、增产。对山区梯田应用轻简化抛栽技术种植水稻的散户每亩补贴100元。 精心组织实施省级水稻绿色高产高效创建示范片、攻关方,集中推广水稻叠盘出苗、“两壮两高”栽培、水稻钵苗机械化移栽和稻油轻简化栽培等技术示范,加快推进农机农艺融合,切实提高粮油产量,推广优质稻米品种种植,建设一批优质高产示范区(方)和攻关田。对评选出的水稻绿色(优质)高产高效优秀示范方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于创造我区水稻高产水平记录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市好稻米称号的生产主体分别给予2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扩大油菜、向日葵等油料作物生产,对100亩(含)以上油菜、向日葵基地,视种植规模和促进当地生态共富效应给予办方主体 1-3 万元的奖励。 继续全域推行“肥药两制”改革,充分发挥供销社系统农资流通主渠道作用和化肥贮备功能,全面推进供给端“配方肥替代平衡肥”行动,从源头提高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降低农业面源污染,推动农业保供增收,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农业高质量发展。规模种植主体率先应用稻、麦肥药减施增效、科学高效施用等综合技术模式,要全面落实农资定额实名制购买,使用“浙农优品”如实记录用肥、用药情况,力争规模主体应用“浙样施”全覆盖,减少化肥农药等化学投入品使用,提高农药化肥利用率,努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之间的良性循环。 六、全面压实工作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要毫不放松抓好粮食生产,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把促进粮油产业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 乡镇(街 道)要把粮食安全工作纳入班子重要工作职责清单,自觉承担起保障辖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宣传落实粮油生产政策,将粮油生产任务落实到村、到田、到户,充分挖掘粮食生产潜力,确保完成粮油生产任务。区政府将加强粮食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力度,将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乡村振兴战略实绩、高质量发展、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制等考核。各有关涉农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进一步拓宽服务内容,深入开展“三服务”活动,相关职能部门要牵头推进补贴政策的落地落实,切实帮助农民群众解决生产中的实际困难,全力保障粮食稳产保供。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023 年黄岩区粮油生产任务分解表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JHYD00-2021-0003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文件
黄政发〔2021〕8号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完善精准扶贫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扶贫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扶贫产业增收项目 (一)扶持对象 我区有关乡镇(街道)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户和组织: 1.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调查认定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 2.区级及区以上扶贫重点村,即省、市、区级扶贫重点村及原省、市级扶贫重点村(名单详见附件); 3.宁溪镇、富山乡、上郑乡、屿头乡、上垟乡、平田乡、茅畲乡、北洋镇、沙埠镇、头陀镇范围内产业扶贫项目帮助低收入农户增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家庭工业、农家乐、农村电商等经营主体以及非扶贫重点村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二)产业增收基地建设标准 1.柑橘产业基地建设。 (1)基地选址科学合理, 生产设施等有一定基础。 (2)资源优势和区域特色明显,区域性和代表性较强,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生态循环模式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3)面积集中连片20亩以上,品种为早熟宫川温州蜜柑、本地早、红美人等。 (4)管理到位,措施和建设资金落实,建设主体明确,有较强的科技成果应用示范与转化能力,建有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济实体,能有效组织技术培训,有市场营销能力,实施品牌销售,果品质量安全,产业化程度高。 (5)亩栽达到50-100株。 (6)新发展基地要种植农业农村部门推荐的优质苗木,苗木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7)清除园内其他杂草树木,并实行全面施肥补植。 2.东魁杨梅产业基地建设。 (1)园区选址科学合理, 生产设施等有一定基础。 (2)资源优势和区域特色明显,区域性和代表性较强,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生态循环模式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3)面积集中连片30亩以上。 (4)管理到位,措施和建设资金落实,建设主体明确,有较强的科技成果应用示范与转化能力。建有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济实体,能有效组织技术培训,有市场营销能力,实施品牌销售,果品质量安全,产业化程度高。 (5)山地要全面清除杂木柴草,并做好扩穴施肥补植;亩栽达到20-25株。 (6)新发展基地要种植无检疫性病虫害的优质苗木,苗木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3.优质枇杷产业基地建设。 (1)园区选址科学合理, 生产设施等有一定基础。 (2)资源优势和区域特色明显,区域性和代表性较强,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生态循环模式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3)面积集中连片30亩以上。品种为洛阳青及白砂等良种。 (4)管理到位,措施和建设资金落实,建设主体明确,有较强的科技成果应用示范与转化能力。建有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济实体,能有效组织技术培训,有市场营销能力,实施品牌销售,果品质量安全,产业化程度高。 (5)亩栽达到40-50株。 (6)新发展基地要种植无检疫性病虫害的优质苗木,苗木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4.山地蔬菜产业基地建设。 (1)核心区所在地管理到位,当地村干部和农户有较高积极性,示范辐射效果好。 (2)有较好的生产条件和种植基础,产业有较强的优势和较好的发展潜力。 (3)面积集中连片,露地蔬菜面积30亩以上,设施蔬菜面积10亩以上。 (4)生产按《浙江省无公害蔬菜地方标准》和各蔬菜分品种生产标准,全面应用各类“蔬菜瓜果多样化增效技术”,实施无公害标准化生产。有整套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和生产档案记录。 (5)有品牌和技术保障体系。建有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济实体,产品和基地达无公害以上认证,能正常性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辅导。有市场营销能力,实施品牌销售,果品质量安全,产业化程度高。 5.笋竹两用林产业基地建设。 (1)面积集中连片达到50亩以上。 (2)必须全垦,大年必须保证施肥2次以上,小年施肥1次,且要按照高效笋竹两用林栽培管理技术进行集约化经营管理。 (3)新造毛竹林基地建设标准为亩栽达到25-30株。 6.其他果木、花卉等新品种产业基地建设。 (1)园区选址科学合理, 生产设施等有一定基础。 (2)资源优势和区域特色明显,区域性和代表性较强,符合主导产业市场发展方向和生态环保要求。 (3)面积集中连片30亩以上,其中花卉集中连片10亩以上。 (4)管理到位,措施和建设资金落实,建设主体明确,有较强的科技成果应用示范与转化能力。建有专业合作社或其它经济实体,能有效组织技术培训,有市场营销能力,实施品牌销售,果品质量安全,产业化程度高。 (5)新发展基地要种植无检疫性病虫害的优质苗木,苗木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7.药材产业基地建设。 (1)基地选址科学合理, 生产设施等有一定基础。 (2)资源优势和区域特色明显,区域性和代表性较强,符合主导产业市场发展方向和生态环保要求。 (3)面积集中连片20亩以上。 (4)管理到位,措施和建设资金落实,建设主体明确,有较强的科技成果应用示范与转化能力。建有专业合作社或其它经济实体,能有效组织技术培训,有市场营销能力,实施品牌销售,果品质量安全,产业化程度高。 (5)新发展基地要种植无检疫性病虫害的优质苗木,苗木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8.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低收入农户产业增收重点建设项目。 (三)产业增收项目扶持补助标准 1.对产业增收基地的补助内容为道路建设工程含操作道(作业道)、小型水利工程以及蓄水池、库房(含冷库)、水管、喷滴灌、竹架大棚等。一是以区级及以上扶贫重点村为建设主体的,根据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在规定范围内按实奖补。二是为引导和鼓励经营主体与低收入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对符合本意见扶持对象第3类经营主体投资开发的,在吸纳所在村20%以上(最少1人)有输出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农户就业且低收入农户增收总额(以相关的低收入农户1年的工资报酬、分红、土地流转租金、经营主体资助扶持的物资和资金等为依据)达到扶持资金总额的20%,根据经营主体承诺安排有输出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农户持续就业情况给予补助,标准为每承诺1人持续就业给予不超过25万元补助,结合工程结算审核结果,最高奖补不超过工程总造价规定范围内的90%。 2.符合种养殖业发展和现有特色产业低产基地改造所需的生产资料、生产设施(设备)等购建及种养殖业加工设备、储藏设施的购建,以区级以上扶贫重点村为建设主体的,按实奖补,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符合本意见扶持对象第3类经营主体投资购建的,按每落实低收入农户1人持续就业补助5万元的标准,按实奖补不超过50%,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四)农村土地流转的扶持 鼓励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对村集体在核心区建设过程中土地流转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的予以奖励。对集中连片流转面积在50亩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流转合同规范并报乡镇(街道)和区扶贫开发服务中心备案的,按水田、旱田、山地分别一次性奖励给村集体每亩400元、200元、100元。奖补资金的50%须用于低收入农户增收、困难救助等相关补助补贴。 (五)产业增收指导宣传推介的扶持 农业产业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宣传推介、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市场营销(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产品展示展销、品牌培育)等,以乡镇(街道)、区级以上扶贫重点村为主体组织并经申报、批复同意的,给予适当奖补。 二、乡村基础设施建设 (一)扶持对象 1.中央、省级扶贫资金扶持对象:省级扶贫重点村(36个); 2.市级扶贫资金扶持对象:省级扶贫重点村(36个)和市级扶贫重点村(32个); 3.区级扶贫资金扶持对象:省市级扶贫重点村、原省市级扶贫重点村以及区级扶贫重点村。 (二)补助标准 1.道路项目工程补助标准。 (1)路基工程:新建道路宽度≥4.5米的,按30万元/公里进行补助;新建道路宽度≥5.5米的,按35万元/公里进行补助。若因涉及防护、涵洞等工程建设造成工程量增加的,因乡村振兴和旅游开发需要超标准建设的,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因环境、政策处理、规划等因素降低工程建设标准的,扣减补助标准。以上补助结算最后均在工程结算审核价内确定。 (2)路面硬化工程:要求砼面面层厚度不少于16厘米,根据地区差异,按最高120元/平方米的标准在工程结算审核价内补助。沥青路面的在补助标准范围内进行补助。 2.桥梁项目工程补助标准。建设小桥规模以下的桥梁,在工程结算审核价内补助。 3.安保护栏设施工程补助标准。村道及村内安全护栏建设,根据不同材质、标准,在工程结算审核价内补助。 4.村民议事中心、文化活动场所及多种经营综合楼建设工程补助标准。建造一层的,按7万元/间补助;建造两层的,按14万元/间补助;建造三层及以上的,按21万元/间补助。补助标准对应的每间每层建筑面积不少于40㎡,间层平均建筑面积未达到标准的,按相应比例扣减补助。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集体物业和服务设施的改建、购建等项目的融资贷款按照3%年率给予贴息,计算公式:贷款本金×3%÷360×实际天数。每村每年可享受贴息的贷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5.扶贫示范村、示范片区、整村推进及旅游开发建设补助。被列入扶贫示范村、示范片区、整村推进及旅游开发建设的,用于基础设施完善、立面改造和绿化、硬化、美化、洁化、亮化等环境整治工程,以及旅游观光集中连片林种林相改造等工程,以工程结算审核价为依据,规定内给予按实奖补。 6.村集体旧房改造、古建筑及设施改善、古道修复、损毁道路修复、路肩改善、游步便道建设、道路拓宽提升改造、公共场地建设、饮用水等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公共设施及有利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项目,以工程结算审核价为依据,规定内给予按实奖补。 三、扶贫异地搬迁 (一)扶持对象 1.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对象:全区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省级扶贫重点村中整村搬迁的一般农户,以及其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实施搬迁的地区和农户。 2.区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对象:宁溪镇、富山乡、上郑乡、屿头乡、上垟乡、平田乡6个乡镇的原省级、市级扶贫重点村中统一集中安置或搬迁到6个乡镇以外的农户和茅畲乡、沙埠镇、北洋镇、头陀镇4个乡镇的市级扶贫重点村中在高山深山区居住的搬迁到平原地带的农户,以及其他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实施搬迁的地区和农户。 (二)搬迁方式 搬迁方式分整村搬迁、零星搬迁两种。通过整村搬迁方式的,鼓励同步开展旧房拆除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对确有保留价值和开发利用价值的农房要收归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并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对这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优先立项。行政村或自然村实现80%以上人口搬迁的,10户以下自然村未搬迁农户少于2户(含)的,可认定为整村搬迁。 (三)安置方式 1.集中安置。分为统规统建、统规自建两种。鼓励采取“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房、统一管理”的模式建设异地搬迁安置小区(点),积极支持统规统建以公寓房为主的安置小区,安置辖区内及辖区外的搬迁户。支持建立移民新村,组建村级组织,实行自我管理。 2.分散安置。分为自行购房、零星自建两种。鼓励搬迁农民通过直接购置城镇商品房、投亲靠友等途径外迁。 入住公租房(廉租房、免租房)且旧房已拆除,并确定不再返回原居住村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可享受省级扶贫异地搬迁补助资金。 (四)补助标准 1.符合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的(根据省扶贫异地搬迁相关政策进行适时调整),其中低收入农户按人均30000元进行补助,省级扶贫重点村整村搬迁的非低收入农户按人均15000元进行补助。 2.符合区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的,按人均8400元进行补助。 (五)基本程序 按照群众自愿的原则,以家庭户为单位进行申报,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经村、乡镇(街道)初审并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街道)统一将搬迁安置计划上报区扶贫开发服务中心,区扶贫开发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核定后统一下达搬迁计划,待项目完成验收后,按异地搬迁补助标准结算资金。 (六)完成搬迁的认定 1.统建小区集中安置的,以安置小区完成新房竣工验收同时农户取得安置小区安置资格为准。 2.农户自建的,以落实新建房屋宅基地并完成拆除旧房为准。 3.自行外迁的,以完成拆除旧房为准。 4.入住公租房(廉租房、免租房)的,以签订协议和完成拆除旧房为准。 旧房已收归集体的或无房的视同完成拆除旧房。 (七)其他规定 1.搬迁户原山林、田地等生产资料承包经营权保持不变,遇国家政策调整的按相关政策处理。 2.农户搬迁后须拆除原有旧房及附属用房,因安全等原因对联排房屋暂时不能拆除的,可先收归村集体,待条件成熟后予以拆除。鼓励拆除旧房后宅基地由村集体统一整理并进行统一流转。 3.扶贫异地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搬迁的补助政策不叠加享受。已纳入扶贫异地搬迁计划和范围,并符合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相关政策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可叠加享受水库移民补助政策。每个农户只能享受一次扶贫异地搬迁补助政策。 四、项目管理 (一)产业增收及基础设施项目的申报对象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各乡镇(街道)根据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审核后上报项目,区扶贫开发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和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初审和实地踏勘后,按规定公示审核结果,并将拟立项项目纳入扶贫项目库。在收到各级补助资金文件后的60日内,区扶贫开发服务中心要会同财政部门从项目库中选择具体项目,同时将项目落实和资金安排情况报资金下达单位备案。市以上财政补助资金若中央、省、市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项目立项后,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完成后由区扶贫开发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审价备案后,结算补助资金。 (二)农业产业及基础设施项目的补助范围包括政策处理(含征地、地上附着物处理等)、勘探、设计、管理、工程建设、结算审核及验收等相关费用。实施扶贫产业增收项目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其他经营主体享受补助资金的,以经营主体提供的低收入农户的参股证明及银行代发分红清单(首年)或书面就业承诺及银行代发工资清单(首年)为依据。区扶贫开发服务中心要严格审核清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三)各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浙江省扶贫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扶贫办〔2018〕34号)和扶贫领域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落实扶贫项目资金等信息公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监督检查 区扶贫开发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对扶贫产业增收项目的日常检查、年度自查和验收工作。各有关单位要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根据《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浙财农〔2018〕23号)和《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浙财农〔2018〕54号),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并自觉接受上级农业农村、扶贫及财政部门组织的对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绩效评价。 对违反本意见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管理资金,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促进扶贫重点村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黄政发〔2016〕2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黄岩区省级扶贫重点村名单 2.黄岩区市级扶贫重点村名单 3.黄岩区列入区级扶贫重点村名单 4.黄岩区原省级扶贫重点村名单 5.黄岩区原市级扶贫重点村名单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3日
JHYD01-2023-0008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黄政办发〔2023〕27 号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中药材产业发展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推进中药材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 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8日
关于加快推进中药材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既要绿水青山,又要金山银山”“绿水青山本身就是金山银山”的“两山”理论和二十大“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中医药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充分发挥黄岩西部环境优美、山地资源丰富的优势,利用道地药材资源,结合我区中药材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生态优先原则,围绕“提品质、创精品、强服务、促增收”要求,强化政策扶持、科技支撑、主体培育、品牌引领和中医药文化传承创新,大力推行良种繁育、规范化种植、标准化生产、机械化加工、产业化经营和电商化销售,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做长做强产业链,创建道地特色品牌,壮大中药材产业规模,提升质量安全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努力构建新型生态优质中药材产业体系。 二、发展目标 按照浙江省“功能布局合理,设施设备齐全,产出安全高效, 管理制度完善,品牌效益凸显”的产业发展要求,以“一区、二园、三中心、八品种”为重点,充分利用西部山区优良的生态环境和抛荒地、坡耕地、林地资源,加强“产学研合作”“种制销协同”,加大中药资源保护区、中药材规范化栽培基地和中药产品加工生产中心的建设力度,构建环长潭湖“黄岩地产特色中药材产业带”。即:建设1个中药资源保护区;建设中药种质资源育繁中心、地产药材初加工中心和中药产品生产研发中心;重点发展陈皮、铁皮石斛、三叶青、菜头肾、覆盆子、白及、黄精、茅苍术等特色品种,打造区域性道地药材品牌;推进陈皮、玫瑰花等中药产品生产加工中心;完善“黄岩药用植物园”和“中药花卉园”功能。 三、重点工作 (一) 加强组织实施,扶持经营主体 各乡镇(街道)进一步发掘资源,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工作机制和监管机制,落实相关政策和配套服务,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流转中的作用,有序开展土地(山林)流转。坚持内扶外引,扶持发展中药材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中药材经营主体,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基地环境、道路水电、劳务用工、农用设施、产销对接等问题。精准引进国内外一流医药企业,借助其规模优势和品牌效应,推行企业、合作社、农户之间的多种合作模式,建设中药材种植基地和加工中心。 (二) 优化产业格局,丰富种植模式 合理利用气候、区位优势,加快构建环长潭湖库区“两镇五乡”(宁溪镇、北洋镇、上垟乡、平田乡、富山乡、上郑乡、屿头乡)的中药材产业格局;充分发挥我区西部山区林地面积大、林木资源丰富的优势,因地制宜发展林下中药材种植,优化我区中药材露地和设施规模种植与林药复合经营模式。重点建设铁皮石斛、白及、黄精设施规模种植示范基地,三叶青林下露地和套 袋规模种植示范基地,中药花卉农旅基地以及中药材种质资源繁育基地等。 (三) 加强资源保护,推进科技研发 继续开展重点地区的中药资源普查,在摸清本区中药资源本底和资源可持续评价的基础上,遴选适宜地点建设“黄岩中药资源保护区”,依法加大对濒危和野生珍贵中药品种的保护力度;推进建设“黄岩中药材种质资源繁育中心”,逐步建立起适宜黄岩发展的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技术规范,提高药材品质,为黄岩中药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种源质量保证;进一步完善“黄岩药用植物园”的物种保存、科学研究、科普教育、文化传承功能及其配套设施;适时推进与省内外科研院所、知名药企的科技协同共建,鼓励院地合作开展规范基地建设、管理技术优化、产业效益提升的技术研究,健全本区中药材产业科技创新体系。 (四) 拓展产业环节,打造优势品牌 以黄岩道地特色自产中药材品种为重点,有序发展产地初加工,提升生产基地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加工技术、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保障优质原料供应。鼓励省内外知名中药企业在我区直接投资或联合本地企业建立中药材及其产品规范化加工生产研发机构。充分发挥黄岩柑橘产业优势,因势利导延伸产业链,打造道地特色品牌“黄岩陈皮”;根据市场和本地化妆品企业的产品需求,加快构建玫瑰花系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体系;推进本区2~3个道地特色中药材品种的引种培育和质量标准的制定。构建中药贸易平台,推进产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 (五) 传承中医文化,发展康养旅游 加强“黄岩药用植物园”“黄岩中药花卉园”“黄岩中药材种质资源繁育中心”和各中药材种植、生产基地的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功能建设和完善,创建中医药文创基地,创作具有黄岩特色、通俗易懂、贴近生活的中医药文化科普创意产品和文化精品,推动中医药文化产业发展。组织专业人员编写科普读物《黄岩中草药》系列丛书。面向从业人员、院校学生和广大市民,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医药防治疾病、健康养生的科普教育。大力支持中医药特色村镇建设,开发以适应现代生活、领略传统文化、体验中医特色为主的中医药健康旅游线路、景点(园区)和旅游产品,发展融中医药体验、中医药博览、体质辨识与旅游于一体的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培育1个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 四、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及要求 对区内从事中药材种苗繁育、种植、加工、科研推广的经营主体,采用直接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扶持。中药材产业扶持资金按相关规定做好申报(立项 )、核查、检查验收、公告等工作。 (二)扶持条件及标准 1.园(区)建设 (1)中药资源保护区:面积1000亩以上,区内药用动植物不少于600种,核心区面300~500亩。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基础上,对包括野生种及本省、本区人工栽培的道地特色品种在内的中药资源进行保护,每个品种的数量及密度近似于野生分布。在现有野生资源调查基础上,制定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验收通过后连续奖补5年,每年50万元。 (2)药用植物园:园区面积100亩以上、独立成园、园内种植常用中药植物300种以上,按规范化要求配置各类实物科普标识牌(签)和溯源信息。自验收批复之日起连续奖补5年,每年20万元,不与“品种种植补贴”同时享受,农业设施和机械补贴采取专项补贴。 2.品种种植 对2023年1月1日起新增按标准化种植中药材面积达20亩 以上(特殊品种除外)的,种植成苗并经验收后,给予经营主体直接奖补。 (1)白及、黄精、三叶青一共补贴2000元/亩(第一年、第二年各补贴1000元/亩)。 (2)铁皮石斛、菜头肾、玫瑰一共补贴1000元/亩(第一年、第二年各补贴500元/亩);浙贝母一次性补贴1000元/亩。 (3)引种新品种第一年一次性补贴2000元/亩(不与项目经费同时享受),试种成功后继续种植的每年补贴1000元/亩,连续补贴3年。 (4)其他一年生品种一次性补贴600元/亩;多年生品种成苗后和采收后各补贴600元/亩。 3.建立金融扶持机制 (1)对中药材经营主体提供政府贴息等金融支持。积极引导和协调金融资本与中药材经营主体的对接。对中药材经营主体用于生产经营性的流动资金贷款,区财政给予贴息,年贴息率为3%。贴息以上年度实际发生的贷款和支付的利息为依据,一年一贴。对同一主体贷款贴息最长期限为3年。贴息资金单个主体一次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加大农业政策性保险力度。将中药材种植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保费区财政最高补贴80%。 4.生产基地和加工点(中心) (1)面积达20亩以上的中药材生产基地,所在乡镇(街道)及经营主体可以申报运输道、操作道、排灌渠道等基础设施和设 施用房、钢架大棚、遮阳设施、喷滴灌、轨道运输等生产设施建设补助。对种植面积20亩以上的中药材生产基地,且乡镇(街道)为实施主体的,运输道、操作道、排灌渠道等基础设施建设按区现代农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中的公益类、准公益类项目管理,项目资金由区财政全额补助。对经营主体申报的设施用房、钢架大棚、遮阳设施、喷滴灌等生产设施建设按区现代农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中的竞争性项目管理,建成验收合格后,按照项目投资额最高不超过50%予以补助。 (2)对于初加工点(中心)的相关扶持政策在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的前提下,采取“项目制”方式研究确定。较大规模的经营主体或相关村镇(面积 20 亩以上)建设的中药材初加工点(中心),购置用于中药材净化、烘干、切片等初加工机械,补助最高不超过50%。 5.品牌宣传和新技术推广应用 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黄岩中药材的品牌建设和宣传、中药材先进实用生产技术培训与推广应用、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产品市场开拓等。 6.激励区级部门、相关乡镇(街道)、村支持中药材产业发展 (1)对中药材产业开发成绩显著的乡镇(街道)和区级部门,综合目标考核加分。 (2)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返租倒包形式集中流转土地发展中药材产业。对集中连片流转耕地及林地20亩以上、期限10年以上的,按流转后实际中药材种植面积,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奖励500元/亩,同一基地仅享受一次奖励。 (三) 严格资金管理 各乡镇(街道)要将中药材产业扶持政策宣传到村到户,保证政策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1.申报(立项) 经营主体在自愿、自主的基础上,在补贴、项目申报截至期前据实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填写相关表格,提供土地流转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并承诺对真实性负责。区中药材产业发展办公室收到申报(立项)材料后,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踏看,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立项。 2.核查 乡镇(街道)、村必须按照要求仔细核对、认真检查,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踏看,出具核查意见,开展公示、接受监督。 3.检查验收 区中药材产业发展办公室组织成立核查验收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面积核查。对竞争性建设项目管理按《黄岩区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4.公示 区中药材产业发展办公室对核实后的补贴清册及立项项目在黄岩区政府网站上统一进行公示。 对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经营主体,取消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五、保障措施 (一) 组织保障体系 成立由区长担任组长,分管卫生、农业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区经信科技局、区财政局、黄岩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黄岩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医疗保障局、区供销社、区中医院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黄岩区中药材产业发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的起草制订和项目的监督管理。各相关乡镇(街道)负责指导各村开展集体土地流转、经营主体引进与项目落地、项目计划申报的初审和初次公示等工作。 (二) 政策保障体系 在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中药材产业发展的基础上,吸收社会资本,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加大中药材产业资金投入力度。 (三) 技术支撑体系 以南京中医药大学谈献和教授技术团队为支撑,融合农林、科技等部门的技术力量,组建专业中药材产业技术服务团队。加强与省内外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战略性合作,合作共建教学科研实践基地、产品研发中心等。加强新品种引进、种苗繁育、种植模式、产地加工、质量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建立无公害标准化中药材技术体系,加强与经营主体的联结,使技术直接到户。通过引进来与送出去相结合,培育一支懂技术、懂市场的生产经营队伍。开展技术引进与技术攻关,构建全区性中药材生产技术服务网络,完善我区中药材品种与技术储备基地。 (四) 信息与购销服务体系 1.建立信息服务平台 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依托“农安黄岩 app”平台对接全国中药材生产信息采集网络,及时、准确发布中药材生产、销售、价格等信息,强化趋势预测,促进产需衔接;同时建立覆盖全区中药材主要产区的资源监测网络,掌握资源动态变化,及时提供预警信息,防止盲目种植,减少跟风种植。 2.建立购销服务平台 以国内知名药企为依托,推广订单农业,倡导和支持中医药企业自建或采用“公司+基地+农户”等运作模式,引导产销双方无缝对接,推进中药材流通体系标准化、现代化发展,初步形成从中药材种养到初加工、包装、仓储和运输一体化的现代物流体系。鼓励经营主体与药企直接对接,建立长期稳定的供货渠道。 (五) 质量保障体系 1.建立追溯体系 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为依托,以二维码为产品标识,运用物联网、互联网等技术信息化的手段,将中药材经营主体全部纳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主体信息库管理,及时更新信息库数据。配备可追溯所需的设备和农残快速检测设备,统一农产品包装标识,标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码。建立中药材从种植、养殖、加工、收购、储存、运输、销售到使用全过程追溯体系,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2.实施品牌战略 推进中药材生产规模化、规范化、标准化与品牌化发展,鼓励经营主体开展品牌建设,按标准生产,提高质量水平,创建一批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信誉的道地药园,实现“绿色、安全、有效、增收”的目标,打响黄岩中药材“生态、安全”品牌。逐步启动和推进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实施公共品牌与企业品牌子母商标工程。
附件:台州市黄岩区中药材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名单
JHYD01-2020-0014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黄政办发〔2020〕34号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 黄岩蜜橘等精品水果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振兴发展黄岩蜜橘等精品水果产业,加快柑橘品种结构调整,稳定产业发展规模,弘扬黄岩蜜橘文化,重塑黄岩蜜橘品牌形象,擦亮“中华橘源”金名片,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扶持黄岩蜜橘等精品水果产业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发展目标 根据《黄岩蜜橘发展2017-2026全域规划》《黄岩贡橘园规划》《永宁江两岸柑橘保护开发利用规划》《黄岩蜜橘筑墩栽培系统保护规划》和《中共黄岩区委 黄岩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岩区奋进“永宁江时代”工作方案及责任分解的通知》(黄区委发〔2019〕47号),通过构建“四大体系”、打造“四大中心”、落实“四大举措”、实施“四大工程”,将黄岩蜜橘核心产区打造成一二三产深度融合、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明显的大型田园综合体,以橘为媒,提升黄岩蜜橘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文化内涵,推动农旅产业发展,带动乡村全面振兴。 二、扶持发展柑橘良种和老橘园更新改造 (一)新种植补助。在环境适宜的园地或山坡地建成标准橘园,成片新种植30亩以上高糖高品质柑橘(含东江本地早,下同),验收合格,每亩补助经营主体4000元(分三年实施:第一年、第二年各补贴1000元/亩,第三年补贴2000元/亩)。新发展面积连片10亩以上且不足30亩的橘园,在投产之年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补贴2000元/亩。对选用经认定的黄岩无病毒营养钵柑橘苗木的主体,一年苗补助4元/株,二年苗补助10元/株。 (二)土地流转奖励。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返租倒包形式集中流转土地发展柑橘,对成片流转30亩以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平原老橘园改造1000元/亩、新发展橘园500元/亩,当年分别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奖励。 三、扶持精品果园基础设施建设 对于经营柑橘30亩以上或其它特色水果100亩以上的基地,经营主体可以申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申报建设的果园运输道、操作道、排灌设施、杀虫灯等公益性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按实际金额全额补助。 申报建设的钢架大棚、无病毒育苗网室、喷滴灌、轨道运输、智能水果分级机、果品无损检测仪(小型)、冷链运输杨梅抽真空机及其它果园机械等竞争性建设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按照项目投资额最高不超过70%的财政资金补助。 四、扶持罗幔杨梅网室栽培 对杨梅网室栽培(罗幔杨梅)集中成片30株以上,新增单株钢架(由8根热镀锌钢管构建的直径6米以上的圆形棚架)和配套40目防虫网帐的,按300元/株予以补贴(其中钢架补贴170元/株,防虫网帐补贴130元/株)。 五、扶持技术创新研究 鼓励推进黄岩精品水果产业发展的技术创新、技术研究,对科研单位、规模经营主体积极开展相关技术创新、技术研究的,可以给予全额补助。 六、扶持品牌宣传和新技术推广应用 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黄岩精品水果品牌宣传、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和品牌创建、水果先进实用生产技术推广应用、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果园统防统治等专业化社会服务组织奖补等。 七、项目及资金管理 项目管理及资金拨付参照《黄岩区现代农业(渔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八、附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涉及的奖补等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原《关于加快黄岩蜜橘等精品水果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黄政办发〔2017〕121号)同时废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黄岩区农业林业局
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 台州市黄岩区农业林业局关于印发黄岩区现代农业(渔业)发展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支持现代农业和海洋与渔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将《黄岩区现代农业(渔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政策执行反馈工作。
附件:黄岩区现代农业(渔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 台州市黄岩区农业林业局 2016年9月30日
附件:
黄岩区现代农业(渔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全区现代农业发展工作,加强与规范现代农业(渔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5〕50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5〕47号)、《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计发〔2015〕23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5〕42号)、《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台州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台财农发〔2015〕32号)、《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台财农发〔2015〕33号)和《黄岩区加强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意见》(黄政办发〔2015〕8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岩区现代农业(渔业)发展项目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项目资金”)由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项目用于粮食产业发展、畜牧产业发展、水果产业发展、蔬菜产业发展、渔业产业发展与监管、生态循环农业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机化与智慧农业、农业科技与现代种业、现代农业提升发展等方面支持政策的资金,其中用于配套上级资金的,按照上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现代农业发展相关支持政策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按程序组织综合评估,视评估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第三条 现代农业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对现代农业项目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现代农业项目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公共资源,积极引入基金制等市场扶持模式,积极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突出重点。集中财力办大事,区级现代农业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对全区“三农”发展起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作用的领域,重点保障区委、区政府确定的“三农”重点工作。 (三)注重绩效。强化项目资金绩效导向,加强绩效考评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项目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现代农业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办理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组织财政支农政策评估。区农业林业局负责研究制定现代农业发展规划,提出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和资金分配建议,项目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以及组织具体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等。 各项目建设主体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支持对象、重点领域 第六条 现代农业项目资金支持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农户、家庭农(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 第七条 重点支持领域: (一)粮食产业发展。支持粮油政策性补贴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扶持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订单储备稻谷、政策性保险和社会化服务,加强以粮食生产功能区为重点的农田基础设施、生产及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护,推进粮食生产规模化、机械化及社会化服务发展,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畜牧产业发展。持续推进新型畜牧业产业体系建设,支持畜牧产业转型升级和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畜牧业公共服务设施、服务体系和监管体系,推动畜牧产业规模化、设施化、标准化、生态化建设。 (三)水果产业发展。支持果园运输道、操作道、标准化大棚(棚架)、节水灌溉、山地轨(索)道式运输、电力等基础设施和杀虫灯、防虫网、地膜等生产设施建设,果品采后冷链、商品化处理等设施建设及设备添置,实施无公害标准化生产,研究和示范推广优良品种、优新技术等,推动水果产业规模化、设施化、标准化、生态化建设,不断提升黄岩精品水果的社会影响力。 (四)蔬菜产业发展。加强蔬菜基地建设,推进产业规模化、设施化、标准化、机械化、生态化发展,支持钢架大棚、高效节水灌溉及肥水一体化、山地微蓄微灌、集约化育苗、采后处理和冷链系统及田间操作道等基础设施、生产设施建设及设备添置,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示范推广优良品种、安全生产等先进适用技术和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等。 ( 五)现代渔业产业发展。支持生态渔业修复、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休闲渔业发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渔政执法管理、水产养殖生态化改造、稻鱼共生等。 (六)生态循环农业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支持生态循环农业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肥药减量增效、新型农作制度、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绿色防控等技术模式的推广应用,农业投入品及包装物回收利用,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农药安全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投入品检测、监测和监管等。 (七)农机化与智慧农业。全面推进农业领域“机器换人”、“设施增地”,支持发展农机化和智慧农业,加强农机安全管理,加大农业信息化建设,推动农机化、设施化、信息化融合发展,加快农业物联网技术应用等。 (八)农业科技与现代种业。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快农业技术集成应用,支持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和现代种业发展,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开展新品种、新技术展示示范等。 (九)现代农业提升发展。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和农业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加大对产业发展重点区域、关键节点和薄弱环节,以及关系现代农业发展全局性、战略性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促进农业产储销产业链及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十)农业奖励政策。支持促进稳定粮食生产发展、提升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建设、培育新型农业主体、引导捕捞渔业转型升级、农业品牌建设和农产品营销、扶持外出农业发展等; (十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模化、规范化流转。 (十二)项目规划设计与绩效管理。对农业项目规划设计、审价、监理、审计、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产生的必要费用,由财政负担。 (十三)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现代农业发展重点工作。 第八条 依据政府与市场关系和支出责任,现代农业项目资金扶持政策分为公益类、准公益类和竞争类三类。按照不同的扶持政策,可分别采取直接补助、政策补贴、先建后补、风险补偿、担保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其中: 对公益类项目,应围绕确定的扶持范围,结合现代农业发展规划,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结合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统筹安排使用财政资金。 对准公益类项目,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有关要求,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凡条件成熟的,要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对竞争类项目,区农业林业局会同区财政局发布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申报指南;有关乡镇街道和项目建设主体根据申报指南等有关要求,向区农业林业局上报材料;区农业林业局组织专家进行竞争性评审立项。
第三章 补助标准及拨付方式 第九条 补助标准: (一)粮食产业发展 对实施早晚稻连作的,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各补贴380元,对春粮与单季晚稻连作或旱粮连作的,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各补贴280元;对全年仅种植一季粮食作物的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贴180元;在果园、幼疏林地间作套种旱粮给予每亩80元的直接补贴,以后年度奖补标准随区政府出台的年度粮食生产政策作相应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按每年度下达计划建设任务财政全额承担建设费用;水稻产业提升--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如需要区财政承担配套资金,按下达立项实施计划财政足额配套,连片50亩以上高产优质旱粮示范基地建设,根据财政预算安排及项目评审确定,原则上每个项目财政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二)畜牧业发展 新建现代生态示范牧场,通过生态示范牧场验收的,扶持额度为示范场建设资金的50%,通过省级美丽生态牧场验收的区财政按照省补助标准1:1配套奖励,其他转型升级视下达具体建设任务确定补助或参照省市有关规定补助。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经费及疫苗费,动物产品安全检测监管等经费,属于政府承担的部分,财政全额保障;动物强制扑杀补偿,猪按市场价值的70%给予补偿,经产母牛7000元/头,怀孕3个月以上头胎母牛3500元,后备母牛1500元/头,小公牛500元/头;年羊700元/只,小羊400元/只,家禽按市场价值的60%给予补偿,其他动物按市场价值的50%给予补偿,按照上述补偿计算标准,扑杀动物的补偿金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三)现代渔业产业发展 水产养殖生态化改造,对水产养殖面积改造20亩以上,每亩补助资金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稻鱼共生轮作面积30亩以上,每亩补助资金最高不得超过0.5万元;渔业油价补贴,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政策,对捕捞渔船予以适当补贴;休闲渔业建设面积达30亩以上的,补助资金最高不大于投资额的50%;其他渔业产业发展项目视下达建设任务确定。 (四)生态循环农业发展 1. 畜禽养殖场关停整治补助。按区府办《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黄政办发(2014)36号)文件执行, 其中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达标验收补助:工业化治理通过验收合格的,区财政补助投资额度90%;养殖场污水建设预处理设施达标后纳入污水管网的,区财政补助新建管网建设资金的90%。水禽上岸方面,按实际投资额的90%进行补助,但最多不超过5万元。保留畜禽养殖场按要求建成线上监控设施每场补助1万元。 2.新增储液池工程按每个工程项目按实际总投资额的90%给予财政补助,剩余10%由使用单位出资投入。 3.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运行经费生猪按每只80元计算,若年处理结算量低于10000只,则年处理结算量按10000只计,西部山区“五乡一镇”(包括富山乡、上郑乡、宁溪、屿头乡、上垟乡、平田乡)收集费用按每车次给予补助200元,生猪每只处理费用另行计算。 4.农药废弃包装物实行有偿回收,农药瓶200ml以下、200ml(含)以上,分别按每只0.3元、0.5元回收;农药包装袋50克以下、50克(含)以上,分别按每只0.1元、0.2元回收。回收工时费和保管费、归集保管和运输费均按回收金额的20%计提。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对积极开展农资和农产品主体追溯并完成追溯设施设备建设安装、调试应用的建设主体,通过验收后给予基本费用的补助奖励;对按要求完成追溯体系建设的主体(正常运行的生产主体),优先享受有关农业补助项目;对应用二维码和及时上传自检数据信息的生产主体予以适当的补助奖励。对新增“无公害农产品”,每个获证产品奖励1万元,复查换证每个产品奖励0.08万元;对新增“绿色食品”,每个获证产品奖励2万元,续展认证每个产品奖励0.8万元;对新增“有机食品”,每个获证产品奖励2万元,通过“有机食品”复评的每个产品奖励 1 万元(同一产品同一类别不重复享受)。对积极申报标准化生产基地的生产主体予以相应的补助奖励。 (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1.对土地集中连片流转给予适当的奖补。对当年新增集中连片土地面积80亩以上(其中西部六乡一镇补助办法由西部扶贫委制定和兑现),并统一经营、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通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流转交易,使用规范流转合同,并将合同报乡村两级备案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并经公示后,一次性给予村集体和流出户每亩各100元的资金奖补。 2.对当年新增集中连片土地经营面积在200亩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其他农业经营主体,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通过区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流转交易,使用规范流转合同,并将合同报乡村两级备案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并经公示,在统一经营一年以后一次性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其他农业经营主体1万元的资金奖补。 (七)现代种业发展 我区年粮食救灾(风险)种子储备每年5万公斤(早稻2.2万公斤、晚粳稻2.8万公斤),采取跟省标或市标的办法委托给相关种子企业进行代贮。种子储备费用由财政全额保障。 (八)现代农业提升发展 1.公益类项目、准公益类项目:适用于道路、沟渠、泵站、山地畜水池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项目资金由区财政全额补助。 2.竞争性项目:适用于种植(养殖)业的连栋钢架大棚(温室)、单栋钢架大棚、喷滴灌设施、植保器械、冷库、温控设备、烘干设备、设施用房、管理房、添置农机具、加工设备、播种设备等生产性设施建设的项目。通过竞争性立项的项目,由区财政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比例70%的资金补助。本办法其他条款已明确补助标准的,按其明确的比例执行。 (九)农产品营销和外出农业发展 1.支持在省会城市(包括外省、市、区)开设黄岩农产品直销门店。采取项目申报形式获准立项的,每家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单家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参加各类由政府组织的农业博览会,参加省内农业博览会的,给予每家企业2000元的资金补助(主要用于食宿和交通、运输费补助,下同);参加省外农业博览会的,给予每家企业3000至5000元的资金补助。 3.扶持走出去农业发展。鼓励外出农业按省级区域建立农业产业协会(分会),负责该区域的外出农民管理、技术培训、生产纠纷调解和维权处理、与当地政府的沟通和协调等事务。对当年新成立农业产业协会(分会)给予适当奖补。 上述补助标准如遇政策调整,按区委、区政府或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资金拨付方式 1.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项目按工程实施进度拨付。工程进场施工后,付合同价的20%;工程完成70%时,付进度款至合同价的50%;工程按期完工后,财政补助资金下拨到工程补助总额的70%;经综合验收后合格后财政补助资金下拨至工程补助总额的90%;余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对种粮农民补贴,由村级申报乡镇级初审后上报区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对需要补贴给农民的财政补助资金进行公示,区财政部门会农业部门按照高效及资金安全原则,及时通过银行“一折通”支付方式直接发放给农民。 2.发展柑橘良种及老橘园更新改造按分年确定补助金额经验收通过后分期拨付。 3.以奖代补、先建后补项目,经验收合格(附相关资料)或获得命名后一次性拨付奖补资金。 4.其他经核准建设的农业项目,可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项目开工后,可预拨项目补助资金的20%;在验收前最多可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50%;其余补助资金需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
第四章 项目及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现代农业项目实行项目储备管理制度。区农业林业局根据现代农业项目资金的扶持方向、重点,负责建立项目储备库,和相关部门一起做好年度任务申报、实施管理、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项目库储备实行动态管理,立项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择,未进入储备库的原则上不予立项。 乡镇街道组织储备项目申报,按照申报指南要求上报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计划任务。 现代农业项目储备程序: 1.根据现代农业项目年度储备实施范围及项目扶持导向,区农业林业局会同区财政局下达项目储备申报指南。 2.现代农业发展项目申请单位即项目建设主体,应按有关项目管理规定和通知要求,向乡镇街道提交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及概算书等资料,并按规定如实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财务状况、自筹资金以及项目实施拟达到的目标等有关情况。除科技项目和试验性等项目外,一个主体一年内相同的项目内容和环节不得多头申报,重复补助。 3.乡镇街道根据项目有关要求进行推荐,并对有无在建项目、有无重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有无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项目建设内容真实性等进行审核,以正式文件上报推荐项目,并在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填报。 4.区农业林业局应对储备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并对项目建设主体、扶持状况等前置条件以及有无虚假、重复申报等情况进行重点审核。通过后,将申报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十二条 项目选取。区农业林业局按照申报指南规定的项目申报范围、建设主体、扶持内容、环节和支持方式等内容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出符合规定的项目。市级项目由区级遴选和转报。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项目立项前,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项目评审要经现场踏勘,审查项目的实施基础条件、技术可行性、绩效目标等情况,杜绝项目虚报,并实行专家回避制度,保证评审客观公正和项目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合规性。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项目按农业产业发展规划需要和效率优先原则,根据评审后的最终得分从高到低选取立项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分配。区农业林业局和区财政局建立跨部门的项目资金分配会商机制。根据上级财政资金的转移支付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结合项目的建设内容、资金投向、投资规模、专家评审意见、项目绩效目标等,由区农业林业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会商区财政局确定资金分配。 第十六条 项目公示。对拟立项的项目须在台州市强农惠农资金阳光监管网、政府部门网站和乡镇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省级资金项目同时浙江农民信箱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实施计划;如果公示期内接到举报有异议,则重新调查核实公示,对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则取消该项目立项。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项目建设主体依据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重新调整项目作业设计并经区农林局审核同意后认真组织实施。公益类、准公益类项目招投标按有关规定执行,要严格按工程项目进行管理;竞争类项目如没有进行招投标的,必须进行项目规划设计、工程造价预算、审价等环节后,才能开工建设。对列入扶持的重点项目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查,重点检查项目是否按照计划有效实施,质量效益如何等。项目业主按季度或按月上报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对不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实施的,限期进行整改。在实施过程中,项目需要调整的,按原程序申报批准后方可调整实施。农业项目原则上实行项目计划下达后一年内完成,对一年内不能完成的需作出说明、申请延期,结转下年度继续实施,但最长不能超过3年。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由项目上报单位组织初验提供相关资料并出具意见向区农业林业局提出申请,区农业林业局及时组织验收。 对暂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整改后达不到验收要求或拒不整改的,终止项目,不再拨付剩余的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建立档案制度。按谁主管谁管档的原则,一事一档,对区级以上支农重点项目建立项目档案制度。建立从申报、评审、公示、立项、资金分配、项目实施、竣工决算审核、验收、绩效评价全过程的资料档案保管制度,内容包括文字、图片和音像等记录资料。 第二十条 区级财政安排的现代农业项目资金应在预算规定时间内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对于省补助资金,在省级文件下达收到后60天内,区农业林业局要会同区财政局,将现代农业项目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和任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区农业林业局和区财政局应加强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做好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现代农业发展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制度,组织项目建设主体绩效自评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项目申报、立项审核、资金安排和使用等情况的公开公示,自觉接受人大、审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类专项检查、绩效评价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按要求如实提供各类检查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明确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监管责任,落实项目建设的主体责任。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各类专项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项目建设主体列入黑名单,追回补助资金,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暂停三年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现代农业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农业项目资金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财政局、区农业林业局反馈。其他相关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1.黄岩区现代农业发展项目资金政策清单 2.黄岩区现代农业发展项目立项评审表 3.黄岩区现代农业发展项目资金分配会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1年 第1号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唐仁健 2021年1月26日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四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 第七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八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第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 第十一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二条 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十三条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十四条 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出租(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入股,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股东或者成员,并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六条 承包方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可以采取优先股等方式降低承包方风险。公司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方。 第四章 流转合同 第十七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 第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十)违约责任。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制定。 第二十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地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运行规则,规范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交易鉴证、权益评估、融资担保、档案管理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国家、省、市、县等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网签制度,提升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等)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引导受让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垒大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鼓励承包方和受让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 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5年1月19日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同时废止。
JHYD01-2021-0009
农业农村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农政改发〔2021〕3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减少合同纠纷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积极推广,引导当事人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做好相关使用宣传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附件:1.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 2.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 农业农村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年9月14日
合同编号:
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 (示范文本)
农 业 农 村 部 制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年 月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供农村土地(耕地)经营权出租(含转包)的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咨询。 三、合同签订前,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出租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应当依法履行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等相关程序。 四、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依法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五、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在选择项前的□同意的打√,不同意的打×。 六、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七、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 八、本合同文本“当事人”部分,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农业农村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市场主体填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九、本合同编号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经营权出租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当事人 甲方(出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公司 □其他
乙方(承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公司 □其他 二、租赁物 (一)经自愿协商,甲方将 亩土地经营权(具体见下表及附图)出租给乙方。
(二)出租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现状描述:
。 出租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的处置方式描述(可另附件):
。 三、出租土地用途 出租土地用途为 。 四、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出租土地交付时间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土地交付。 六、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租金标准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租金标准。 1.现金。即每亩每年人民币 元(大写: )。 2.实物或实物折资计价。即每亩每年 公斤 (大写: )□小麦 □玉米 □稻谷 □其他 或者同等实物按照□市场价 □国家最低收购价 为标准折合成货币。 3.其他: 。 (二)支付方式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支付方式。 1.一次性支付。乙方须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租金 元(大写: )。 2.分期支付。乙方须于每年 月 日前支付(□当 □后一)年租金 元(大写: )。 3.租金变动:根据当地土地流转价格水平,每 年调整一次租金。具体调整方式: 。 4.其他: 。 (三)付款方式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付款方式。 1.现金 2.银行汇款 甲方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3.其他: 。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出租土地; 3.制止乙方损害出租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租赁期限届满后收回土地经营权; 5.其他 。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 2.合同生效后 日内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发包方备案; 3.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4.其他 。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3.经甲方同意,乙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4.租赁期限届满,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 5.其他 。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接受出租土地并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2.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出租土地,确保农地农用,符合当地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出租土地,禁止改变出租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占用出租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出租土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出租的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其他 。 九、其他约定 (一)甲方同意乙方依法 □投资改良土壤 £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 □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其他 。 (二)该出租土地的财政补贴等归属: 。 (三)乙方向 □缴纳 □不缴纳 风险保障金 元(大写: ),到期后的处理: 。 (四)本合同期限内,出租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 。 (五)其他事项: 。 十、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租赁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租金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租金可以作相应调整。 (二)如乙方在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经营该出租土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的,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在合同期满后 日内将原出租的土地交还给甲方。 (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提前收回出租土地时,乙方依法投资建设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处置方式: □由甲方无偿处置。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经双方协商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由乙方恢复原状。 □其他 。 十一、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土地,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缴纳年租金的万分之 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三)甲方出租的土地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的,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四)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五)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期(年)应付年租金的万分之 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六)乙方擅自改变出租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出租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土地经营权,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七)合同期限届满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原出租土地交还给甲方,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应缴纳年租金的万分之 作为违约金。 十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可另附件): 。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方、乙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清单:
合同编号:
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 (示范文本)
农 业 农 村 部 制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年 月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供农村土地(耕地)经营权入股的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咨询。 三、合同签订前,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入股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应当依法履行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等相关程序。 四、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依法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五、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在选择项前的□同意的打√,不同意的打×。 六、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七、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 八、本合同文本“当事人”部分,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农业农村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市场主体填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九、本合同编号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经营权入股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当事人 甲方(入股方):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公司 □其他
乙方(受让方):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公司 □其他 二、入股标的物 (一)经自愿协商,甲方将 亩土地经营权(具体见下表及附图)入股乙方。
(二)入股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现状描述:
。 入股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的处置方式描述(可另附件):
。 三、入股土地用途 入股土地用途为 。 四、入股期限 入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入股土地交付时间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土地交付。 六、股份分红及支付方式 (一)股份分红标准 双方当事人约定入股土地所占的□出资额 (大写: ) □股份数 (大写: ) □其他 。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股份分红标准。 1.按股分红。即根据□出资额 □股份数 □其他 分配盈余或者利润。 2.保底收益+按股分红。保底收益每亩每年 元(大写: )。按股分红根据□出资额 □股份数 □其他 分配盈余或者利润。 3.其他: 。 (二)支付方式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支付方式。 1.按股分红。乙方须于每年 月 日前分配(□前一 □当)年盈余或者利润。 2.保底收益+按股分红。乙方须于每年 月 日前支付(□当 □后一)年保底收益 元(大写: )。乙方须于每年 月 日前分配(□前一 □当)年盈余或者利润。 3.保底收益变动:根据当地土地流转价格水平,每 年调整一次保底收益。具体调整方式: 。 4.其他: 。 (三)付款方式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付款方式。 1.现金 2.银行汇款 甲方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3.其他: 。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股份分红; 2.按照合同约定和乙方章程规定行使成员或者股东权利; 3.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入股土地; 4.制止乙方损害入股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5.入股期限届满后收回土地经营权; 6.其他 。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入股土地; 2.合同生效后 日内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发包方备案; 3.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4.其他 。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入股土地;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3.经甲方同意,乙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4.入股期限届满,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 5.其他 。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接受入股土地并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股份分红; 2.保障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和章程规定行使成员或者股东权利; 3.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入股土地,确保农地农用,符合当地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入股土地,禁止改变入股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占用入股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入股土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入股的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5.其他 。 九、其他约定 (一)甲方同意乙方依法 □投资改良土壤 □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 □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其他 。 (二)该入股土地的财政补贴等归属: 。 (三)乙方向 □缴纳 □不缴纳 风险保障金 元(大写: ),到期后的处理: 。 (四)本合同期限内,入股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 。 (五)其他事项: 。 十、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入股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股份分红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股份分红可以作相应调整。 (二)如乙方在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经营该入股土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的,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在合同期满后 日内将原入股的土地交还给甲方。 (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提前收回入股土地时,乙方依法投资建设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处置方式: □由甲方无偿处置。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经双方协商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由乙方恢复原状。 □其他 。 十一、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土地,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缴纳本期(年)股份分红的万分之 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三)甲方入股的土地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的,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四)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五)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股份分红,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期(年)应付股份分红的万分之 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六)乙方擅自改变入股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入股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土地经营权,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七)合同期限届满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原入股土地交还给甲方,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应缴纳本期(年)股份分红的万分之 作为违约金。 十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可另附件): 。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方、乙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清单: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黄政办发〔2021〕23 号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岩区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 防止耕地“非粮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有关单位: 《黄岩区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12 月1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黄岩区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 “非粮化”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 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21〕1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切实做到“六个严禁”: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做到“四个禁止”: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花卉草皮,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殖水产,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指导、依法依规、属地管理的原则,不断强化耕地用途管制,健全耕地保护长效监管机制,坚决制止破坏耕地耕作条件的行为,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根基,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更优化,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全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播种面积和总产量分别稳定在1.94 亿斤、8.53 万亩和0.66 亿斤以上。 二、清查内容 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清查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全面核查有无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二是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全面核查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情况,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有无超过 5 米(县乡道路 3 米)。有无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有无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 三是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全面核查有无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有无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 四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全面核查有无自然保护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和集中连片耕地有无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五是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全面核查有无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核查农业设施用地使用情况。 六是违法违规批地用地。全面核查有无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用地获得批准用地,有无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有无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临时用地有无改变用途或超过规定时限长期使用。 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清查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花卉草皮。全面核查有无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有无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有无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二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全面核查有无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的行为。 三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殖水产。全面核查有无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 四是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全面核查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有无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有无永久基本农田闲置、荒芜的行为。 三、整治安排 (一)调查摸底(2021 年 3 月至 9 月) 一是掌握真实现状。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1〕99 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抓好粮食生产功能区整治优化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21〕3 号)要求,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基础,结合 2018 年全国土地变更调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调查等情况,摸清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类型、面积、分布,全面掌握真实现状,登记造册。调查结果由乡镇、街道盖章确认,杜绝谎报、瞒报、漏报。 二是调查图斑上图要以第三次国土调查最新成果为底图,最小调查上图面积参照《浙江省第三次国土调查实施方案》规定,按地类划分如下:建设用地实地面积超过 100 平方米需调查上图,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超过 200 平方米需调查上图,农用地(不含设施农业用地)实地面积超过400 平方米需调查上图,其他地类实地面积超过600 平方米需调查上图。 (二)制定处置方案(2021 年9 月至 10 月上旬) 一是坚决遏制增量。对2020年9月10日以后发生的耕地“非农化”问题、2020 年11 月 4 日以后发生的耕地“非粮化”问题,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增量,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管控措施,强化监管核查,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查处一起;区发展改革局加强对占用耕地挖湖挖河、建设湿地公园和水利景观等项目的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必要性、科学性进行充分论证,切实加强源头控制。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加强用途管制,强化租赁耕地监测监管。 二是妥善处置存量。对现有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根据不同情况,研究相关政策措施分类制定稳妥处置方案。对严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坚决予以纠正,立即恢复耕地属性;对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等耕地“非粮化”行为的,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分步妥善处置,妥善处理各方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对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植树造林的,不予统计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贴政策;对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的,限期恢复,确实无法恢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划。根据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妥善调整自然保护地内的永久基本农田。 (三)全面整改处置(2021 年10 月至 2022 年 8 月) 各乡镇、街道根据制定的处置方案组织实施整治工作,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加快工作进度。对于增量问题,要在 2021 年12 月底前完成处置工作,对于存量问题,要在 2022 年 8 月底前完成处置任务,其中对粮食功能区整治优化工作要在 2021 年 12 月底前基本完成,处置一处,销号一处。 一是严格治理耕地抛荒。各乡镇、街道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开展耕地抛荒整治,着力改善抛荒耕地耕作条件,推行抛荒耕地流转,统一组织耕种、代耕代种等。规范耕地流转合同,明确耕地利用和防止抛荒的责任和要求,经营权人抛荒2年以上的,依法终止耕地流转合同。严格执行农业补贴政策,优化补贴资金发放办法,强化种粮导向,取消抛荒耕地承包农户的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对抛荒导致耕地种植条件破坏或耕地质量等级下降的,属地政府要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依法予以处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民集体土地的发包方,要采取有效措施如制止抛荒写入村规民约,抓好耕地保护和合理利用,严格制止抛荒。 二是严格耕地农业用途管制。坚持农地农用、粮地粮用,合理安排农业生产布局,明确区域土地利用要求,明确耕地利用优先顺序,不能单纯以经济效益来确定耕地用途。粮食生产功能区要严格用于粮食生产,特别要用于水稻生产,确保种植一季以上粮食作物。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水稻、大小麦、玉米、豆类、薯类等农作物种植面积。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蔬菜、油菜、棉花、糖料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前提下,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调整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省级补助资金和市区补助资金原则上用于粮食生产的耕地。对不符合耕地农业用途管制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原则上不予安排财政扶持资金项目。 三是严格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利用。各乡镇、街道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全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成果,研究制定各区域粮食生产功能区分类整治优化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集中时间完成整治优化工作。针对不同情况,积极稳妥、逐个逐块进行粮食生产功能区“非农化”“非粮化”清理腾退。对确实难以恢复种植条件的,或区块面积、立地条件、土壤肥力、污染状况等不符合要求的,或因规划调整、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等不宜作为粮食生产功能区的,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集中连片、局部调整原则及时进行调整修编,并与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确保调整补划的粮食生产功能区落地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高标准农田范围内,严格把握补充划入地块的数量和质量。整治优化完成后按照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并上图入库。强化监管保护,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擅自调整、不得违规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规范粮食生产功能区占用审核程序,严格按规定进行占用补划。发挥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主平台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多种粮、种好粮,稳定和提高粮食复种指数。 四是不断提高耕地质量。大力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开展“千亩方、万亩方”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建设。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坚持新建和改造提升相结合,推进土地平整、灌区改造、生产设施建设和土壤地力提升,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加大财政补贴力度,鼓励施用有机肥、秸秆还田和种植绿肥,促进土壤改良和地力培肥。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耕地,应对征占用耕地的优良耕作层进行剥离并用于土壤改良。加强耕地质量保护,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管理制度,定期组织耕地质量监测和评价。进一步完善管护利用机制,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区、乡镇街道、村居和经营主体的管护责任和要求,探索第三方专业机构统一管护。 五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着力稳定和提高粮食播种面积、总产量和自给率,坚持规模化、绿色化、优质化、机械化、数字化,推动粮食生产高质量发展。加强科技创新,推进科企合作、育繁推一体,在确保供种安全的前提下,不断提高供种优质化水平。深化化肥农药实名制购买、定额制施用改革,扩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推进粮食生产“机器换人”,强化数字赋能,提高绿色生产水平。完善经营机制,进一步推进土地集中连片流转,大力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鼓励开展社会化服务,提高种粮规模效益。强化粮食生产扶持政策,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四)检查验收(2022 年 9 月至 12月) 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全面整改到位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自验,并将验收结果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农业农村局;区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验,通过后将结果报区政府。其中粮食生产功能区逐个整治优化到位后,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标准及验收认定办法》分批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区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将组织逐个进行核验,并将核验结果上报省市有关部门复验、备案。2022 年 12 月底前全面完成上图入库及电子地图、数据更新完善工作,编制保护图表册,健全档案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里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自规、农业农村副区长为副组长,发改、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财政、水利、商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 1),下设两个工作专班(制止耕地“非农化”专班设在黄岩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防止耕地“非粮化”设在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整治优化具体方案制定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区财政保障整治工作费用;区政府督查室做好后续跟踪督查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能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积极稳妥抓好贯彻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极端重要性,对该项工作负总责,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负监管责任,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抓好落实;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将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纳入乡镇街道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和粮食安全责任制、乡村振兴战略考核内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与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挂钩。 (三)完善监测评价。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举报、巡查、监测、执法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处置。鼓励社会各界举报破坏损害耕地的行为。组织开展日常实地巡查检查,加强动态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建立防止耕地“非粮化”工作动态评价和通报机制。 (四)加强政策支持。设立“恢复耕地种粮属性青苗补助”专项资金 2500 万元,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各乡镇街道任务亩数、作物类型等因素,分配包干补助资金。工程恢复费用按新建高标准农田5000 元/亩、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与高效节水灌溉2000 元/亩、山区梯田耕地抛荒整治 1000 元/亩的建设标准内按实结算。
附件:1.黄岩区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2.黄岩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与抛荒整治任务分解表 3.黄岩区恢复耕地属性整治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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