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30/2023-151025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区住建局 | 成文日期: | 2023-10-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部分使用自备水源企业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的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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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转发台州市审计局关于企业自备水源未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的函》台综执办便函(2020)198号文件要求,我局对未缴纳自备水源企业未缴纳的污水处理费进行征收。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5〕39号)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进行公示: 一、台州标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台州正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鑫泊建材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超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石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台州市广天构件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创发塑业有限公司、台州黄岩康恒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其日常生产使用自备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对外排放(详见附件1)。根据《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其使用的自备水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台州市炎发再生物资有限公司所使用的自备水50%蒸发,50%排出(详见附件2)。根据《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该企业实际排水量54190吨,应征收97542元污水处理费。 三、浙江黄岩茅畲酿造厂所在茅畲乡污水管网于2022年9月开始运行阶段。在此之前,该企业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详见附件3)。根据《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浙江黄岩茅畲酿造厂2022年1月之前使用的自备水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四、浙江精进药业有限公司。经现场勘察,该企业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安装有在线监测计量设备及污水处理设施,未全部排入污水管网情况属实(详见附件4)。根据《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该企业实际排水量47488吨,应征收85478.4元污水处理费。 台州市黄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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