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1003E96936103G/2022-120606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黄岩区行政复议局 成文日期: 2022-04-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台黄政复〔2022〕6号--张某某不服黄岩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案
发布日期: 2023-01-18 15:10   来源: 区行政复议局 字体:[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黄政复20226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二环北路866号

法定代表人:林小波,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215日对其作出的台公(黄)(江)行罚决字[2021]027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210日依法受理202248日,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5月,本人位于黄岩区江口街道XX村老加油站对面的住宅在没有拆迁协议,也没有补偿没有安置的情况下,被江口街道办事处强行拆毁,后来一直协商无果。事后我们在原先宅基地位置放置了两个集装箱,里面放了床作为平时生活用。本人认为两个集装箱不是违章建筑,而是我们的家。江口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以违章建筑为借口搬走我的集装箱(家)不合情更不合法。当时在我儿子高XX打破汽车玻璃之后我才向驾驶室方向丢了半块砖头,所以没有造成任何财物损毁。从另一面讲,本人患有严重风湿病,长年吃药,走路吃力,上楼梯很困难,手举高都有问题,我自己也不确定有没有砸到汽车。当时他们抓着我儿子,我心里想着要和儿子一起走,所以告诉警察我也有份砸玻璃,但是从逻辑上判定我砸破玻璃讲不通。本人一向记录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请求撤销对本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可以改为警告教育或罚款。

被申请人辩称:一、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1年12月14日下午,黄岩区江口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申请人一家放置在江口街道XX村老加油站对面空地上的两个集装箱进行清理,申请人及其丈夫、儿子一起试图阻止清理工作。在此过程中,申请人的儿子高XX使用自家的铁锹砸破苏GRXXXX货车的挡风玻璃,申请人则捡起地上的砖块扔向苏GRXXXX货车的挡风玻璃。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高XX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申请人故意损毁他人车辆挡风玻璃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虽然与江口街道存在拆迁纠纷,但纠纷不是实施违法行为的理由,更何况苏GRXXXX货车系第三方所有。申请人的损毁他人财物的主观恶意明显。申请人虽未直接造成挡风玻璃损毁,但其行为存在现实的危险性,系未遂,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酌情对申请人从轻处罚,作出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三、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2021年12月14日,我局江口派出所接到魏某某报警称:在黄岩区江口街道XX村老加油站对面空地,其货车前挡风玻璃被人砸碎,损失价格人民币700元左右。江口派出所受案后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2021年12月15日,我局在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后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宣告送达。以上程序完全合法。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于法无据、于理不合,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14日下午,黄岩区江口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申请人一家放置在江口街道XX村老加油站对面空地上的两个集装箱进行清理,申请人及其儿子试图阻止。在此过程中,申请人的儿子高XX使用自家的铁锹砸破装有随车吊的苏GRXXXX红色东风牌货车前挡风玻璃(另案处理)申请人则捡起地上的砖块扔向该货车的驾驶室,造成车损约700元。货车司机魏某某报警,被申请人下辖江口派出所接警后到现场进行调查。同日,申请人张某某接受询问并陈述:其儿子高XX使用铁锹砸货车的前挡风玻璃,共计砸了两下,将该货车的前挡风玻璃砸碎,申请人则拿起地上的砖块砸向前挡风玻璃,由于该车前挡风玻璃已破,砖块直接掉进了车里,随后申请人及其儿子被江口街道办事处在场人员控制住。2021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15日期间,被申请人对被侵害人魏某某、申请人的儿子高XX及案发现场的2位证人进行询问。其中高XX称系自己一人实施了使用铁锹砸破货车前挡风玻璃的行为,魏某某及2位证人的笔录均反映申请人将石头扔进货车驾驶室2021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并在告知笔录上签名确认。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台公(黄)(江)行罚决字[2021]027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21年12月14日下午2点多,张某某和手持一把铁锹的高XX站在一辆装有随车吊的苏GRXXXX红色东风牌货车前,阻止吊车吊装两只集装箱后高XX抡起铁锹连续砸了两次将GRXXXX红色东风牌货车的前挡风玻璃砸破,张某某则捡起地上的砖块往货车的驾驶室里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并收缴砖块一块。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提起本案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物证照片、现场笔录、光盘及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身份信息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该法十一第一款规定,……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本案中,申请人实施了使用砖块往货车的驾驶室砸的行为,有申请人陈述、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申请人综合考虑全案事实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对申请人作出拘留五日并收缴砖块一块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1215日作出的台公(黄)()行罚决字[2021]027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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