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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10002055/2023-00551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澄江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3-01-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浙江省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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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框架,提升农业保险数据信息服务水平,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1日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明确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的原则,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制定相关细则,并且在细则中规范相关部门、单位和承保机构在农业保险数据真实性和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审核环节中的职责等。为切实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起草了《浙江省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强化预算约束和绩效导向,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的服务能力,加快我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产业发展。 (二)制定依据。 1.《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 2.《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 3.《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47号)。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分为六个部分,具体内容包括: (一)主要目的。明确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为:加强全省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有效推动、协调本区域内政策性农业保险综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承保计划和预算管理。明确全省各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规范农业保险承保计划、预算上报、审核流程,明确省农险协调办和省财政厅相应职责。 (三)资金结算和拨付。明确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年度据实结算。保费补贴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明确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预算下达至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资金结算和拨付。规范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拨付的流程,提交审核的材料内容、表样。同时也规定了财政部门分级负责本地区内农业保险相关工作,强化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机构管理。明确省财政厅建立健全全省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考核等相关机制,提高承保机构服务水平和质量。规定各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长效机制,主承保机构需开设相应专户,积极对接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和省农业保险信息系统。 (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明确省财政厅要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六)附则。明确办法启用时间。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是全省范围内(不含宁波)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域;适用对象是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农险协调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 四、文件术语释义 无 五、其他 文件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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