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1003E96936103G/2022-150445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黄岩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2-08-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台州市黄岩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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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政务新媒体工作,促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 号)和《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29 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各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抖音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工作要坚持正确导向、需求引领、互联融合、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区府办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务新媒体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新媒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履行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内设机构或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门机构,具体承担政务新媒体平台建设、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安全防护、推广传播等日常运维工作。 第六条 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原则,接受宣传、网信部门的相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二章 账号管理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要根据实际政务工作需要规范开设政务新媒体。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新媒体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各单位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原则上不单独开设政务新媒体。禁止任何个人以单位名义开设政务新媒体,原则上不得以单位内设机构名义开设政务新媒体,不得在国家有关主管单位未予核准的新媒体平台上开设政务新媒体。 第八条 政务新媒体名称应简洁规范,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第九条 凡开设政务新媒体,均应成立运营管理专班,明确分管领导和管理机构,有内容编辑、审核人员、技术保障人员以及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 主办单位存在多个政务新媒体账号,且功能相近、原创度低、用户关注度低、利用率低的,主办单位应当整合政务新媒体账号。 第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账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单位应当及时变更: (一)政务新媒体名称变更的; (二)主办单位变更的; (三)政务新媒体账号负责人变更的; (四)主办单位联系人变更的; (五)主办单位负责人变更的; (六)技术保障人员变更的; (七)安全管理人员变更的; (八)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 第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账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单位应当及时注销: (一)政务新媒体账号长期不更新,被质疑为“僵尸”“空壳”账号的; (二)已经停止维护但尚未注销账号,特别是机构改革后已经撤销或者合并的单位账号; (三)政务新媒体账号用户关注度低、利用率低且主办单位确属无力维护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的情形。 第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的开设、整合、变更、注销,须经本单位集体研究或主要领导同意,并向社会公告。账号注销的,须在注销前发布停更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全区政务新媒体实行备案制度。主办单位开设、整合、变更、注销政务新媒体账号的,应于7 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十五条 政务新媒体有以下主要任务: (一)发布政务信息; (二)开展政策解读; (三)提供便民服务; (四)收集社情民意; (五)回应社会关切; (六)引导公众舆论; (七)化解社会矛盾; (八)其他政务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制作发布与主办单位职责相关的政务信息。政务新媒体应当围绕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做好栏目设置、主题策划和线上线下联动,深化政务服务,大力推进政务公开。 第十七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科学分类,采取适合新媒体特点和网民喜闻乐见的表达方式,确保准确权威、语义明确、语言规范、发布及时,与政府网站所载信息同根同源。同一信息在不同政务新媒体发布的,应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做到十四天内至少更新 1 条。 第十九条 政务新媒体不得发布下列信息: (一)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 (二)不得发布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 稳定的内容; (三)不得发布含有国家秘密的信息; (四)不得发布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对第三方合法权 益造成损害的信息; (五)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广告页面; (六)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和情绪的言论; (七)其他不得发布的信息。 第二十条 公职人员未经所在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利用个人认证的新媒体发布案件侦查调查、法庭审理及判决、灾情疫情、统计数据、环保测评等敏感信息。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发布内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应当标识化技术性处理。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类政务新媒体加工制作原创类政务信息,逐步提高原创信息发布的比例。 第二十三条 严格规范转载发布行为。凡转载发布的信息,均应注明来源,保证来源可追溯,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原则上只转载党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单位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严禁转载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和商业广告等经营性信息。上级党委政府发布的,需要社会公众周知的重要政策信息, 各政务新媒体应及时转载。 第二十四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确保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安全性和公信力。规范信息发布,坚持采编人员送审、办公室分管主任或者业务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定,严禁同一人发布、同一人审核。日常信息审核发布,由主办单位经审核后按程序审定签发;突发公共事件和热点敏感问题信息发布,按照涉事责任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发布第一声的原则,通过政务新媒体平台及时发 布。 第二十五条 政务新媒体应建立健全公众留言回复机制,畅通政民互动渠道,认真做好公众留言查看、处理反馈工作。对群众留言及回复内容应定期整理,健全完善全面、权威、有效的咨询问答库。对群众诉求应限时办理、及时反馈;对收集到的、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及时转送有关业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应将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政务舆情回应的重要平台。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的,按程序及时发布由有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应邀请有关业务部门正面回应;涉及网络谣言的,应及时辟谣。 第二十七条 政务新媒体如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传播网络视听节目,须按照有关规定具备相应资质。 第二十八条 政务新媒体日常运维应当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和落实内部操作规范,加强后台管理,认真做好有关数据整理、分析、归档入库工作。 第二十九条 任何政务新媒体不得参与商业性、盈利性经营活动;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不得强制要求群众关注政务新媒体、下载使用自建的政务移动客户端或对发布的政务新媒体信息进行点赞、转发。 第三十条 各主办单位要充分发挥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浙江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平台的作用。各主办单位要通过浙江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平台完成政务新媒体的账号管理、内容审核、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平台对政务新媒体检测中发现的问题生成违规警报,并在晾晒台公开。各主办单位要及时整改,实现警报清零。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平台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安全、泄密事故等严重问题; (二)内容不更新; (三)互动回应差; (四)其他应当生成违规警报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被认定为发生安全、泄密事故等严重问题: (一)出现严重表述错误; (二)泄漏国家秘密; (三)发布或链接反动、暴力、色情等内容; (四)因发布内容不当引发严重负面舆情; (五)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四条 政务新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被认定为内容不更新: (一)政务新媒体检测时间点前 14 天内无更新; (二)移动客户端(APP)无法下载或使用,发生“僵尸“睡 眠”情况的。 第三十五条 政务新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被认定为互动回应差: (一)未提供有效互动功能的; (二)存在购买“粉丝”行为的; (三)强制要求群众点赞行为的; (四)未及时回应群众呼声的; (五)其他应当被认定为互动回应差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政务新媒体的指标指数主要包含勤勉指数、效果指数、内容指数、集群指数和成长指数。勤勉指数根据编发量和内容更新情况赋分。效果指数根据阅读数、在看数、点赞数、转发数、评论数、互动回应情况赋分。内容指数主要考察是否存在一般表述错误和严重表述错误。集群指数根据全省内容协同完成率和平台规范使用情况赋分。成长指数主要考察勤勉指数、效果指数、内容指数的同比变化情况。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七条 政务新媒体应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提高安全防护能力。严格对政务新媒体的登录账号、密码和使用终端的安全管理。加强离职人员安全保密管理。 第三十八条 强化用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违法违规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有损用户权益的内容。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严格管理,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三十九条 定期开展平台应用程序、操作系统以及数据库的安全检查,及时处置安全风险,做好备份、恢复、容灾和安全认证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和协同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发现违法有害信息要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网络安全和舆情事件要按程序转送相关部门办理。发现或接到网民举报有假冒政务新媒体,应立即排查核实,商请网信、公安等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协同处理,致函有关新媒体平台运营方对其关停,并报上一级政务新媒体工作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各主办单位应建立完善与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的协调会商机制,实现网上舆情引导与网下实际工作处置相同步、相协调,合力做好发布引导、舆情应对、网络安全等工作。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四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评估。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务新媒体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政务新媒体的违规单位、违规内容、违规数量等,督促问题整改,形成长效机制,提升政务新媒体管理水平。各主办单位收到整改政务新媒体通报后,应及时整改,并提供整改报告。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传播秩序、损害公众权益,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严重不良后果的,有关政务新媒体责任单位和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政务新媒体,区府办应当依法依规采取约谈、警告、通报或者责令关闭等措施进行处置。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或数据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其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可向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提出异议。有关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收到异议申请的,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异议处理期限不超过 3 个工作日。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未处理异议的,区府办应当及时责令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全区所有的政务新媒体,包含本办法出台前已经注册的政务新媒体。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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