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2086/2022-101290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其他 成文日期: 2022-06-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浙台黄岩知裁字〔2022〕005号
发布日期: 2022-06-09 14:56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字体:[ ]

请求人:林霞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街常青花园十二小区149号4楼1号

委托代理人:浙江叭咕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王书剑、季剑鳌

被请求人:台州市黄岩财通塑胶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谢财

地址: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邬家岙村

委托代理人:

案由:“杯子(小熊杯)”专利号:ZL202130693830.8)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就其杯子(小熊杯)”专利(专利号ZL202130693830.8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 202255日依法立案,并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称:请求人是专利号为ZL202130693830.8,名称为“杯子(小熊杯)”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21年10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22年2月22日。该专利现处于有效法律状态。2022年3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本专利出具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台州市黄岩财通塑胶厂未经请求人许可,实施了生产、销售落入本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行为,并委托浙江叭咕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王书剑、季剑鳌作为代理人于2022年4月26日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申请。请求人提交的材料包括:(1)《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2)请求人身份证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书号第7146921号“杯子(小熊杯)”外观设计专利证书;(5)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杯子(小熊杯)”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6)外观设计专利年费缴纳信息;(7)被请求人涉嫌违法生产专利产品的取证材料。

请求人认为:1.ZL202130693830.8号专利合法有效;2.被请求人未经请求人允许,实施了本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了专利产品;3.被请求人制造、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已落入本专利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人提出如下处理请求:1.指令本案侵权方立即停止生产、制造及销售侵犯专利权的物品;2.查封尚未销售的侵权物品,包括成品、半成品标识、包装材料等;3.责令侵权方交代、提供有关侵权物品的来源及其他有关情况,根据线索情况尽可能施予以追查;4.责令侵权方采取有效措施,在市场监管局人员的监督下主动彻底消除并销毁侵权物品;5.责令侵权单位作出书面检讨,赔礼道歉,保证今后不再经销、存储带有侵犯上述侵权的商品;6.对本案侵权方,应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被请求人称: 被请求人承认上述被控侵权产品是被请求人在人和路一期3幢乐成模塑工业园9幢3楼301、4楼401生产的。被请求人自2022年4月20日起开发模具进行小熊杯生产活动,产品大小规格仅一种,但颜色分紫色、绿色、透明等。2022年5月5日,被请求人停止生产小熊杯。产品主要通过阿里巴巴在线上销售,由于阿里巴巴店铺的销售链接下架,后台无法查看销售记录,故销售数量无法确定,执法人员在仓库里发现的8000多个杯子是未销售完剩下的。小熊杯的生产成本约四五元人民币每个,售价为6元每个。

经审理查明:

1、“杯子(小熊杯)”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 ZL202130693830.8,该专利申请日为2021年10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22年2月22日。2022年3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专利出具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主体资格合法,该专利权目前处于有效法律状态。

2、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中明确:1.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杯子(小熊杯)。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用于饮水用的杯子。3.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4.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立体图。执法人员在被请求人实际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的被控侵权产品也是用于饮水的杯子,且外形与涉案专利近似。

3、执法人员于人和路一期3幢乐成模塑工业园9幢3楼301、4楼401对被请求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小熊杯的生产行为。

4、人和路一期3幢乐成模塑工业园9幢3楼301、4楼401为被请求人实际经营场所,其中样品间有小熊杯样品1个,仓库内有未包装的小熊杯5236个,已包装的小熊杯70箱,每箱50个,规格标注为“8032”,累计8736个。大小规格仅一种,颜色有粉色、绿色、紫色、透明、渐变色等。小熊杯的生产成本约4~5元人民币每个,售价为6元每个。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外观设计专利年费缴纳凭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照片提取单等予以佐证。

本局认为:涉案专利 ZL202130693830.8“杯子(小熊杯)”为有效专利,专利权人林霞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被请求人在人和路一期3幢乐成模塑工业园9幢3楼301、4楼401的库存小熊杯在产品用途、整体轮廓、不同角度视图、小熊四肢形状与五官分布情况均与请求人ZL202130693830.8“杯子(小熊杯)”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存在实质差异,属于近似,一般消费者易将二者混淆。因此,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六十五条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

2.驳回请求人的其他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行政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朱  

  员:徐  

  员:陈文华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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