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岩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 05- 27  09: 32   来源: 区交通运输局 字体:[ ]


                                                                            《黄岩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岩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2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黄岩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黄岩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好农村路”重要批示精神,高水平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提高公路的使用功能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交通强区建设和促进城乡融合发展,进一步完善管理养护体制、强化资金保障、健全长效机制,构建符合我区特点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全面提升管理养护质量,高质量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

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含专用公路)及村道。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应遵循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指导思想,按照“统筹规划、强化管理、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道县管、乡(村) 道乡(村)管”的分级负责管理体制。

二、完善农村公路管养职责

(一)黄岩区农村公路实行路长制

区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和养护管理组织实施、资金筹集、考核协调等工作。根据本区域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际,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体系,保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协调各部门及乡镇街道共同做好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

(二)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指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关于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法律和法规,制定农村公路发展规划、意见和管理规定;

2.编制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计划,统筹使用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3.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培训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人员,检查通报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

4.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三)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主要工作职责:

1.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落实人员负责辖区内乡、村道养护管理工作,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农村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乡村道公路的建设、养护与管理职责;负责筹集、管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负责属地乡、村公路建管养运工作;

3.按照乡、村道养护计划做好乡、村道建设和养护工作,统筹考虑本乡镇(街道)范围内乡、村公路建设及养护,根据实际编制计划,报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4.加强乡、村道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考核。接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助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协调、管理工作;

5.建立乡、村道路、桥涵档案资料。

6.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四)发挥村级组织和村民积极性

鼓励村民委员会在乡镇(街道)指导下,制定“爱路护路村规民约”,落实“村级路长”工作职责;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做好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性岗位,为低收入农户提供就业机会。

区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和水利、审计、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相关工作。

三、落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体制

(一)农村公路建设原则

应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工协助、逐步推进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公路,避免大改大调、高填深挖,注重环境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切实保护耕地。

(二)实施范围

通自然村公路、断头路等新改建农村公路(不含重要县道项目);已建成并在交通数据库内的农村公路、桥梁及附属设施等。

(三)实施内容

1.通自然村、断头路建设:聚焦乡村公路,突出100人以上较大自然村,打通断头路、瓶颈路,重点解决通行“最后一公里”问题。新改建通自然村公路、断头路等农村公路原则上路基宽度不低于5.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4.5米。鼓励达到双车道四级公路及以上技术标准。

2.等级提升:对具备改造提升条件的低等级公路,主要对准四级公路及单车道四级公路进行改造提升或对路面进行硬化等,重点解决“通”而不“畅”问题。原则上改造提升后路基宽度不低于5.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4.5米。鼓励达到双车道四级公路及以上技术标准。

3.局部改善:对受地理环境限制或受经济因素制约,不具备全线拓宽的农村公路,可以采取路面局部拓宽、路肩硬化、弯道改善、降低纵坡、增设错车道等综合方式进行改造,改善道路行车条件。

4.路面维修:为提升道路路况水平,对数据库内破损状况严重的路面结构层进行凿除并修复(含必要的下承层处治)。

5.增设混凝土边沟:为改善道路排水状况,对农村公路沿线增设混凝土硬化边沟等排水设施。

6.桥梁改造:对在数据库内的四、五类危桥拆除改建及道路加宽后的桥梁拼宽。

7.安全防护设施:对在数据库内的公路设置路侧波形护栏。

8.示范村创建:按计划和标准完成“四好农村路”示范村创建。

(四)职责分工

县道公路的新改建由区政府根据一事一议确定实施主体,大中修及等级提升工程由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公路的新改建及等级提升工程由各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农村公路新改建及等级提升工程的行业监管。区财政局负责农村公路新改建及改造提升工程补助资金的统筹保障工作。同时,为加强农村公路新改建及等级提升工程的建设管理水平,乡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列入乡镇(街道)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五)工作要求

1.计划管理:各乡镇(街道)在每年10月申报下一年度农村公路新改建、等级提升及大中修工程预计划,经区发改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联合核查认定后,纳入下一年度计划。计划下达后应严格按照审核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并确保核定的计划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延误工期,无法完成计划任务的乡镇(街道)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助资金。

2.工程管理:农村公路新改建及等级提升工程须委托具有交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纳入计划项目的设计文本报区交通运输局审查。工程建设均应按照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质量合同、安全合同和廉政合同,以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3.资金管理:农村公路新改建及等级提升工程建设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补助资金、区级财力安排的补助资金和其他配套资金。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要求做好项目的预算、决算和审计等工作,各级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建设单位需要妥善解决落实项目建设所需的土地与配套资金问题,对建设中涉及的政策处理费用由各乡镇(街道)自行负责。

(六)补助标准

根据我区农村公路新改建及等级提升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助标准为:

1.通自然村、断头路建设:原则上路基宽度不低于5.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4.5米,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路基、路面工程单独补助。路面工程按55万/公里实行补助,路基工程按15万/公里实行补助。对于达到双车道四级公路技术标准的(路基宽度不低于6.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6米),路面工程按72万/公里实行补助,路基工程按18万/公里实行补助。

2.等级提升:经计划批准实施的提升改造项目,路面单侧拓宽不得小于1米,且达到路基宽度不低于5.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4.5米标准的,按25万元/公里实行补助;达到路基宽度不低于6.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6米标准的,按35-45万元/公里实行补助。其间按线性内插实行补助。以上标准已包含标线、指路标牌、路肩、简易边沟等安防措施及构筑物。

3.局部改善:经计划批准实施的局部改善项目,按15万元/公里实行补助。

4.路面维修:按实施工程量补助150元/平方米。

5.增设混凝土边沟:按实施工程量补助700元/立方米。

6.桥梁改造:危桥拆除改建及窄桥拼宽项目,桩基础按5000元/平方米补助,其他基础按4000元/平方米补助。

7.安全防护:波形护栏按照200元/米补助。

8.示范村创建:按计划和标准完成“四好农村路”示范村创建的按2万元/村实行补助。

享受以上补助标准的项目须通过项目业主组织的竣工验收。

四、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

(一)建立稳定的养护资金筹集渠道

乡镇(街道)和村民委员会应积极筹措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建立由财政投入、养路费和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多渠道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筹措机制。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筹措与使用遵循“多方筹措、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养护资金。

(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

采用区、乡镇(街道)分级负担原则,黄岩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安排使用。

(三)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的主要来源:

上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区人民政府财政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其他交通专项资金;乡镇(街道)、村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其他方式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

(四)区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与管理资金标准:

县道双向六车道每年每公里40000元,双向四车道每年每公里30000元,双向两车道每年每公里18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7500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投放资金和力量用于乡、村道的养护管理,乡级财政对农村日常养护资金的投入不得低于乡道年公里1000元,村道年公里500元。

(五)村民委员会筹集养护资金

应按照一事一议、投工投劳等方式进行民主决策,也可采用社会、企业捐资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在筹资时,要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六)乡道、村道公路日常养护经费的拨付

应与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挂钩,经费标准中的25%实行“以奖代补”的方式从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中下拨给各乡镇(街道)。乡村公路养护质量考评分“优等、中等、一般”三个等级,评定为“优等、中等”的乡镇(街道)给予奖励。

(七)加强养护资金使用监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日常管护,不得用于其他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按规定对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不断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五、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

(一)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包括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农村公路日常护和路政管理。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中修(以下统称养护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和路政管理应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路政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二)农村公路应当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属地乡镇(街道)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三)农村公路养护应实行管养分离,逐步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专业化和机械化。县道养护应按市场化模式,通过招投标选择有资质的养护企业实施。乡道、村道的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水毁工程等养护工程,由区政府或乡镇(街道)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在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择优选定有养护资质的养护工程施工企业实施。有条件的乡道、村道日常养护也应按市场化机制进行养护,如因自然条件等原因,乡道、村道公路日常养护无法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养护作业单位的,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养护方式。农村公路中的村道养护一般应按照“乡镇监管、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政府补助(以奖代补)”的原则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乡镇统一养护管理。村民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聘用、委托、个人(农户)分段(片)承包、建立养护协会组织养护等灵活多样的养护方式,并签订养护合同、报送乡镇(街道)和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对日常养护中的一些专业技能要求高的小修如油路补洞、水泥路灌缝、附属设施维修等可单独委托或招投标。

(四)县道养护工程由区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提出建议计划,区财政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通盘考虑公路路况、交通量、路面类型等,视公路破损状况全盘考虑,科学合理安排计划,并按有关规定报批。乡道、村道养护工程的安排,由乡镇(街道)提出要求,区财政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通盘考虑公路路况、交通量、路面类型等,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五)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建立“标准明确、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六)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在作业区间或者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2.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3.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4.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下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标志;

5.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七)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主实施。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八)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库;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六、考核奖惩

(一)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区政府年度目标工作考核。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工作由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公路养护管理建立奖惩机制。由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季度检查、平时抽查、年度考核情况实行奖惩措施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按照考核得分计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补助资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实施细则由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负有监管责任的乡镇(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黄岩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黄政办〔2008〕76号)和《黄岩区“四好农村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黄政办函〔2018〕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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