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03002677103P/2022-100563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黄岩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22-05-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5-24 17:43   来源: 区府办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定》《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台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凡是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 区政府编制、调整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决策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是决策目录的编制主体,可以牵头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司法行政等部门建立决策目录编制工作联络机制。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重点建设项目、重大财政资金使用项目、民生实事项目以及重要规划纳入目录的衔接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着手开展下一年度本级政府决策事项建议的征集工作。

(一)决策机关负责人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政府所属部门或乡镇(街道)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研究提出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四)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集。

第六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区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照本级政府的工作部署,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或专家研究论证后予以立项。

第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拟订本级政府目录初稿后,报分管副区长审阅。

第八条 根据《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和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规定,区政府办公室在编制决策目录草案时,应当与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做好衔接。

第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将决策目录草案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

决策目录向社会公布前应当经区委同意。

第十条 决策目录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事项外,原则上应当于每年331日前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布。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目录编制的,可以适当延期。

第十一条 公布的决策目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重大行政决策主体、决策承办单位、法律政策依据、履行程序要求、计划完成时间等。

第十二条 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区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履行审核职责,对应当纳入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决策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向区政府及决策承办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区政府及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可在梳理相关意见和建议后集中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及时制定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强化实施监管。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建立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公众参与工作规定

 

第一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依法获取相关信息,参与调查论证、发表意见和建议、监督决策实施等活动。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具体范围,按照《黄岩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四条 区政府应当强化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做好制度建设、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工作,推动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的开展。

区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规定的组织实施。区政府明确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工作。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综合考虑居住地域、从事职业、参与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组织包括利益相关方在内的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参与主体的广泛性、针对性和专业性。公众参与的范围、相关代表的选择应当保障受影响公众的意见能够获得公平的表达。

第八条 区政府和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公众参与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民意调查、开放式听取意见、专题调研、专题座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举行听证会、列席会议等。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召开专题座谈会,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就重点问题座谈研讨。

座谈会召开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专题会议的议题、议程和相关背景资料送达公众代表和其他与会人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各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开展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决策事项所要解决的问题,听取各方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起草征求意见稿;

(二)公布决策草案以及相关说明材料;

(三)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真实记录、及时答复公众的意见、建议和咨询;对较为集中的问题,可以采取接受媒体专访、政务新媒体发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公众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区政府和决策承办单位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

第十三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公开下列信息,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决策实施提供便利:

(一)决策事项相关情况;

(二)公众参与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决策承办单位以及联系方式;

(四)涉及公众代表报名的条件、遴选规定;

(五)其他应当为公众知悉的事项。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便于公众参与的原则,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平台,发布信息、征求意见、反馈情况、交流互动:

(一)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府热线;

(二)政务新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报刊、广播、电视;

(五)其他便于公众参与的平台。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公众合理意见建议;对未采纳的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决策承办单位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可以给予适当经济奖励。

第十六条 在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有关单位应当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决策解读和咨询答复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众对决策实施提出较多意见的,或者区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区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充分听取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十七条 区政府建立督促、指导与考核机制,将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消极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建立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众参与工作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台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拟由区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草案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前应当移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

第四条 决策草案移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制订说明,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

(四)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送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司法局可以要求补充或者退回。

第五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要求补充材料、完善程序和组织专家论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

第六条 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区政府决策权限;

(二)决策草案内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是否抵触;

(三)决策草案起草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 区司法局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开展下列工作:

(一)收集有关资料;

(二)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三)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单位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或者技术论证,提出法律意见。

第八条 区司法局依据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按照以下类别出具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一)决策事项属于区政府法定权限范围,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决策程序符合规定要求的,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查意见;

(二)决策事项不属于区政府法定权限范围的,提出区政府无权决策的审查意见,或建议向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报批;

(三)决策草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的,提出修改的审查意见;

(四)决策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提出不符合决策程序的审查意见,或建议补正相关程序。

第九条 区司法局对审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按照全过程留痕的要求及时完整归档。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推进我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有效开展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工作,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台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委托独立的第三方组织,对区级部门和乡镇(街道)等执行机关执行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进展和效果进行综合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委托第三方评估的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委托第三方评估的决策事项,一般应实施满一年。对有实施期限的政策措施,在执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开展评估;对实施时间跨度较长的政策措施,可以分阶段开展评估;对短期应急性政策措施,可以根据需要及时开展评估。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办公室可以组织执行情况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三)区政府认为有必要的。

开展执行情况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执行情况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五条 第三方评估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接受预先确定的意见和结论,不得受利害关系人影响。

第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监督第三方评估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机关负责配合第三方评估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将评估经费纳入区级财政保障范围,并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区统计、大数据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需要为第三方评估提供技术服务和公共平台支撑。

第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通过征询意见、调查研究等方式,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年度评估计划建议,明确评估项目、执行机关、评估时间、评估机构意向等内容,报区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

评估项目应当综合考虑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程度、社会关注度、执行进展情况、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等因素确定。

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定,与所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机关无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利益相关性;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及组织章程;有比较稳定的行业专家和研究队伍,有较强的数据采集分析、决策咨询和政策评估能力;机构运转正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会信誉良好;具体评估事项所需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八条 区政府办公室作为评估委托方,应当与评估机构就委托事项的内容、要求、期限、经费预算以及违约责任等签订委托合同和保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熟悉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为主组成,评估小组成员不得与重大行政决策有利害关系;

(二)明确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指标、评估步骤与方法等内容。评估方案经审查后,由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三)开展评估调研。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数据收集、抽样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舆情跟踪、座谈交流等方法收集重大行政决策资料、图文、数据以及利益相关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执行机关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配合第三方评估工作,提供相关文件档案、数据图表、音像视频等,并为评估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四)进行分析评价。对收集到的信息资料等进行复核汇总、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对照评估标准实施评价,形成评估结论。

第十条 第三方评估应当坚持“强谋划、强执行,提高行政质量、效率和政府公信力”的工作导向,选取反映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进展和执行效果的评估指标。

评估指标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包括执行体系建立、相关执行机关协同配合以及执行举措的时效性、正当性、合法性等情况;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目的实现程度,包括产生的近期效益和远期影响,实施前后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比较等;

(三)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继续实施的潜在风险和可能影响;

(四)行政系统内部认可度、利益相关方评价以及社会公众满意度;

(五)评估委托方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应当坚持目标导向、效果导向、问题导向,对照评估指标,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综合评判,并在规定时间内形成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分析透彻、建议可行,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评估指标完成情况;

(三)评估结论及政策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评估委托方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验收,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讨论评判,并由评估机构修改完善后报评估委托方。

第十二条 评估项目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纳入部门绩效考核内容。

评估报告反映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作为完善行政决策和执行工作的重要依据,作为经验推广或者跟踪审计、跟踪督查、跟踪评估的重要参考。

区政府领导对评估报告作出批示或者有其他明确要求的,由执行机关及相关单位按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评估工作必需的经费经评估委托方统一审核后列入相关单位的部门预算管理。

评估经费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评价结果作为经费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评估工作未经验收通过的,不得支付评估经费。评估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执行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第三方评估工作,不得引导第三方评估机构作出预设的事实判断和评估结论。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要求,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影响评估独立性、公正性的活动,并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当予以保密。

评估成果归评估委托方所有。未经授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外披露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信息,不得就评估工作接受媒体采访,不得在公开发表的学术文章中摘录、引用评估报告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执行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评估工作延误的,视情予以通报或者约谈主要负责人。

第三方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评估委托方可以终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追缴评估经费;违反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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