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2056/2022-98884 文件编号: 黄新委〔2020〕1号
发布机构: 新前街道 成文日期: 2022-05-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黄岩区新前街道编制外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5-19 14:17   来源: 新前街道 字体:[ ]


岩区新前街道编制外人员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街道编制外人员的管理使用,充分发挥其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维护其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编制外人员,是指在本街道范围内协助街道履行维护社会稳定和应急管理、城建监察、食品药口监管、村账代理、窗口服务、文字工作、驾驶、后勤保障等社会管理职能的不占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不包含在新前派出所上班的编制外人员)。

第三条  编制外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占单位行政和事业编制,实行劳动合同制,合同的签订由中介劳动服务公司签订。

第四条  编制外人员实行分级管理,街道党建工作办公室是编制外人员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员招录、组织协调等工作。街道内各办公室是编制外人员的用工部门,履行使用、管理、监督及考核职责。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编制外人员考勤工作。

党建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编制外人员在街道内统一调动、转岗。

二、招聘录用

第五条  招聘编制外人员必须按照“先报后批、先批后招”程序进行,即由用工办公室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岗位需求,先向党建工作办公室申报用工人员计划,经党建工作办公室审核并报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由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招聘。

第六条  编制外人员招聘录用坚持面向社会、统一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同等条件下有特殊技能、专长的人员优先录用。

第七条  新录用的编制外人员一律实行为期三个月的试用期制度,期满后由用工办公室分管领导提出评价意见,合格的予以录用,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第八条  订立劳动合同一律由中介劳动服务公司签订,具体内容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拟定,其内容须包括合同期限、劳务费用结算、社会保险缴纳、双方责任和义务、劳动争议处理等,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九条  编制外人员工资的发放严格按照台州市最低工资保障标准和街道制定的编制外人员工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工资标准和数额。编制外人员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工龄工资(标准:工龄每增加一年,月工资递增30元,军龄计入工龄),月出勤奖、年终考核奖四类。基本工资、工龄工资、月出勤奖在次月的月初发放,年终考核奖在次年年初发放。另外,设立编制外人员年终工作业绩突出奖。年终工作业绩突出奖获奖人数不得超过编制外人员总数的10%,年终考核奖、年终工作业绩突出奖,奖励数额由街道班子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三、考勤考核

第十条  街道对编制外人员实行每月考勤和年终考核。

编制外人员月考勤由党政综合办公室牵头落实,具体规定: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3天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主要领导批准。迟到、早退每次扣出勤奖10元,请事假每天扣出勤奖20元,旷工每天扣出勤奖100元,当月事假累计超过5天(含5天)或旷工累计超过2天(含2天)扣除当月全部出勤奖。

年终考核由党建工作办公室牵头,先由各用工办公室根据编制外人员一年来的工作表现、遵守纪律、思想道德、技术水平等方面进行测评,再由街道领导班子对其进行综合评定,根据测评汇总结果,经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考核结果分为三档:优秀、称职、不称职,优秀比例控制在编制外人员的20%左右,不称职比例一般情况下不得低于编制外人员的20%。考核称职的发给年终考核基本奖,优秀的年终考核奖在基本奖基础上上浮40%,不称职的年终考核奖在基本奖基础上下浮40%。年终工作业绩突出奖获奖人员在各办考核优秀人员中产生。

编制外人员年终考核测评分数比例:用工办公室分管领导评定占总分的30%,用工办公室正式在编人员评定占总分的20%,街道领导班子综合评定占总分的50%,三项累计得分为最终考核得分。

第十一条  建立编制外人员年终考核不称职淘汰制。编制外人员年终考核不称职的一律列入淘汰对象,经党工委会议研究确定后退回劳动服务公司由劳动服务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未与劳动服务公司签订合同的,由街道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编制外人员双休天、节假日加班补贴发放严格按照党政综合办公室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各办公室不得随意提高标准,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得发放加班补贴。

第十三条  编制外人员被派遣到街道内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守工作纪律。

(一)服从制度规定,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二)坚持尽职尽责,服务群众,接受监督;

(三)必须遵守作息时间,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准旷工,不准工作时间离岗、空岗或办私事,有事必须向分管领导请假
    (四)不准超越岗位权限,随意串动工作岗位
    (五)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勒、拿、卡、要或接受当事人和群众给予的物品、卡、券和现金。
    违反上述规定的,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清退。

第十四条  对发生以下行为的编制外人员,一律由用工单位退回劳动服务公司由劳动服务公司根据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未与劳动服务公司签订合同的,由街道按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散发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参与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

(五)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六)利用职权之便插手经济纠纷,参与与工作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个人、组织的;

(七)挪用、侵占公私财物的;

(八)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九)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7天(含7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14天(含14天)的。

第十五条  编制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无效的,或有下列第(二)、(四)条情形被检查组查处两次的,由用工单位退回劳动服务公司,由劳动服务公司根据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在领导工作安排指挥时及日常工作中不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的;

(二)违反纪律以及违反单位作息时间制度,无故迟到、早退的;

(三)多次受到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上班时间违犯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

(五)随意离岗、串岗或非经主管或值班领导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

四、辞退辞职

第十六条  对违反工作纪律等符合辞退情形的编制外人员由用工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党建工作办公室审核,报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终止其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编制外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不得解聘:

(一)因公负伤,正在接受治疗;

(二)患病治疗未超过规定期限的;

(三)女性编制外人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第十八条 编制外人员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的,必须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合同期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并按劳动合同规定履行辞职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编制外人员自行辞职的,用工办公室须及时向党建工作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不续聘的或在合同期内单位提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  达到正常退休年龄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街道党工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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