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63/2022-97939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2-04-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行政处罚决定】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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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台黄北镇政罚决字〔2022〕第002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卢启炳 案由:卢启炳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案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年4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经查明,2021年04月21日下午,当事人卢启炳在黄岩区长谭库区****附近水域垂钓,该地点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当事人卢启炳的行为属于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区内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黄岩区北洋镇人民政府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北镇政〔2022〕27号)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账户:xxxx,账号:xxxx)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执法部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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