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86/2022-02409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2-03-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浙台黄岩知裁字〔2022〕0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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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人:赵振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西城新村2-30号 委托代理人:黄江涛 被请求人:台州市敏行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晓微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药山村三区83号 委托代理人: 案由:“垃圾桶”(专利号:ZL201830397537.5)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就其“垃圾桶”专利(专利号:ZL201830397537.5)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 2022年1月20日依法立案,并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称:请求人是专利号为ZL201830397537.5,名称为“垃圾桶”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8年7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12月7日。该专利现处于有效法律状态。2021年8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本专利出具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未经许可,已经并正在实施许诺销售、销售落入本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行为。请求人委托张一豪对涉嫌侵害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公证。2022年1月19日,请求人委托黄江涛作为代理人向我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请求人提交的材料包括:(1)《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2)请求人赵振宇的身份证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黄江涛的身份证复印件;(4)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书号第4956689号“垃圾桶”外观设计专利证书;(5)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垃圾桶”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6)外观设计专利年费缴纳凭证;(7)浙江省台州市合信公证处出具的(2022)浙台合证字第85号公证书;(8)被请求人侵权情况说明;(9)(2022)浙台合证字第85号实物证据。请求人认为:1.ZL201830397537.5号专利合法有效;2.被请求人未经请求人允许,实施了本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许诺销售、销售了专利产品;3.被请求人许诺销售、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已落入本专利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人提出如下处理请求:1.确认被控的垃圾桶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被控的垃圾桶;3.查明被请求人制造、销售垃圾桶的数量、销售营业额等信息;4.销毁制造被控垃圾桶的模具。 被请求人辩称: 上述被控侵权产品确实系被请求人销售,但非被请求人制造,而是从其他商家购买后销售。2021年5月至10月,被请求人一直向台州黄岩振盛塑模有限公司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而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正是请求人赵振宇。进货单价为:小号11.5元/个,大号15.5元/个,销售单价为:小号20.93元/个,大号29.9元/个。2021年11月起,由于销量下降以及双方合作问题,被请求人停止从台州黄岩振盛塑模有限公司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改从拼多多其他店铺购买。进货单价为:小号16.22元/个——18.95元/个不等,大号20.2元/个——24元/个不等,销售单价为:小号20.93元/个,大号29.9元/个。由于被控侵权产品在拼多多的链接已下架,故无法统计被控侵权产品的购销数量。以上情况,被请求人可提供与台州黄岩振盛塑模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聊天记录、送货单据和在拼多多其他店铺拍垃圾桶的购买记录。 被请求人称其在2022年1月21日执法人员告知专利侵权纠纷事宜后立即下架了被控侵权产品在拼多多上的销售链接,且在本案案发前不知道该涉案专利。 经审理查明: 1、“垃圾桶”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 ZL201830397537.5,该专利申请日为2018年7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12月7日。2021年8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专利出具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主体资格合法,该专利权目前处于有效法律状态。 2、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中明确:1.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垃圾桶。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本外观设计产品用于存放垃圾的垃圾桶。3.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产品的形状。4.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立体图。请求人提交的(2022)浙台合证字第85号实物证据也是可用存放垃圾的垃圾桶。 3、执法人员在被请求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垃圾桶生产或销售行为,而是作为理发店对外经营。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外观设计专利年费缴纳凭证、(2022)浙台合证字第85号公证书、(2022)浙台合证字第85号实物证据(名称:垃圾桶)、送货单、现场笔录、调查笔录、照片提取单等予以佐证。 本局认为:涉案专利ZL201830397537.5“垃圾桶”为有效专利,专利权人赵振宇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被请求人在拼多多店铺——敏行居家日用企业店(台州市敏行塑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垃圾桶客厅带盖纸篓简约现代家用厕所卫生间厨房大容量卧室按压式”产品的用途、整体轮廓、弹盖按压处形状、桶盖连接处的形状均与请求人ZL201830397537.5“垃圾桶”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存在实质差异,属于近似,一般消费者易将二者混淆。因此,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六十五条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1830397537.5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2.驳回请求人的其他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行政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朱 弦 审 理 员:陈文华 审 理 员:施哲新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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