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2063/2022-03001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其他 成文日期: 2022-03-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行政处罚决定】对擅自超出门窗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的处罚
发布日期: 2022-03-18 16:01   来源: 北洋镇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台黄北镇政罚决字〔2022〕第001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徐定国

案由:徐定国越门经营案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年3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经查明,2022年03月17日上午,当事人徐定国在黄岩区北洋镇***上越门放置店内物品进行经营,本机关当场向徐定国发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10点前改正。2022年03月17日11点,执法人员再次巡查发现,徐定国逾期未改正,仍越门越门放置店内物品进行经营,超出面积约为1平方米。徐定国的行为属于越门经营。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为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账户:xxxx,账号:xxxx)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执法部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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