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20/2022-02816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3-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陈某涉嫌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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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黄罚字〔2022〕24号 当事人:陈某,男,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实际经营地址: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鉴湖村。 当事人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于2021年10月开始在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鉴湖村租用台州市大泰机电有限公司从事废金属物资堆放和废旧变压器拆解。 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零肆佰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黄岩区农业银行(地址:黄岩区天长南路83号,户名: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账号19915101040096976040801)。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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