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20/2022-02703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3-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浙江黄岩海圣龙电镀厂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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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黄罚字〔2022〕19号 当事人:浙江黄岩海圣龙电镀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1482157613,法定代表人:叶某某,住所:台州市黄岩江口镇经济开发区化工区。 当事人在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三江路底从事电镀加工。经检测,当事人废水在线采样罐水样中的氨氮浓度超出《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表1 (其它企业)间接排放限值。 当事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黄岩区农业银行(地址:黄岩区天长南路83号,户名: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账号19915101040096976040801)。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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