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各医保经办窗口接到了部分群众反映,因不了解重复参保政策,导致双重缴费又无法享受两份待遇,且在待遇生效后不能办理退费。 为深入推进浙江省医疗保障领域数字化改革,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的统一部署,台州市将切换上线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浙江省“智慧医保”),为保障系统顺利上线,在前期数据清洗与数据迁移工作中,我市医保部门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文件精神对部分重复参保情况进行了相应的处理。 重复参保是指同一参保人重复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度内重复参保)或重复参加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跨制度重复参保),具体表现为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参保人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 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就业地参保关系;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学生重复参保的,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以上各类情形在保留一个参保关系同时,应及时终止重复的参保关系。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的跨制度重复参保,保留一个可享受待遇的参保关系,暂停重复的参保关系。 参保人缴纳居民医保费后,未进入待遇享受期前因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其他统筹地区参加居民医保的,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需要注意的是,重复参保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重复享受医保待遇是一种违规行为,医保部门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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