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331003002677103P/2022-02143 发布机构: 黄岩区府办
生成日期:2022-02-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黄岩区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2-23 15:23   来源: 区府办 字体:[ ]

一、政策依据

1、政府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22年1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1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部门文件。浙江省人防办下发的《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国家级试点工作方案》(浙人防办〔2017〕22号)和《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深化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防办〔2019〕13号)

二、政策重点

1、明确试点范围方案发布后黄岩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的人防工程,包括本方案发布以前的国有划拨项目。对实行产权制度试点改革之前的存量结建人防工程,有序渐进开展产权国有登记产权登记。

2、明确结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人民防空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落实;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环节应明确结建防空地下室产权归属,并对结建防空地下室的功能布局等提出要求。

3、明确结建防空地下室的产权归属和产权人的权利。

4、对结建防空地下室的平时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政府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建项目由于平时使用需要,且维护管理基本上能够落实到位的,原则上由建设单位负责平时使用。其余项目的结建防空地下室,统一委托有一定条件的国有公司负责平时的使用管理,由其有偿租赁给相关单位或个人使用,租赁收入主要用于支付维护管理和平时管理费用。

三、具体举措。

1规划控制:对于依法结建的新建项目,直接明确产权归国有。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地块规划条件时,应明确配建防空地下室的具体指标。无法明确的,应征求区人防主管部门意见,由人防主管部门提出具体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将其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产权归国家所有,竣工验收后无偿移交。

2产权登记:主要明确结建防空地下室的产权归属和产权人的权利,并明确产权登记相关程序和规定。结建防空地下室产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产权归国家所有,产权登记在为黄岩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产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维护管理:黄岩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人防资产维护管理公司。负责平时的使用管理,由其有偿租赁给相关单位或个人使用,租赁收入主要用于支付维护管理和平时管理费用。保障人防工程战时使用功能。

四、保障措施。

1、明确分工:成立黄岩区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领导任组长,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住建局(人防办)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发改局、区经科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司法局、区土地征收与出让办、黄岩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黄岩城投集团、黄岩经开集团、黄岩交旅集团、相关乡镇街道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人防办),负责统筹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2、全力服务,合力推进。深刻认识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支持改革创新,加强配合联动,强化政策协同,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会同人防主管部门通过规划条件设置等,明确人防工程产权归属,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指导完善人防工程不动产相关登记制度。

3、优化宣传引导。形成产权制度社会舆论良好氛围。

五、解读单位、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黄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夏如军(黄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科)

联系方式:0576-84121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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