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1008010002012/2019-149405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生成日期:2019-11-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有效 文件编号: 黄民〔2019〕84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HYD10-2019-0002

关于调整养老服务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2-01 09:40   来源: 区民政局 字体:[ ]

为深入贯彻十九大报告有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总要求,健全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到2020年形成“9643”养老服务总体格局,实现3%以上的老年人享有养老服务补贴,补贴标准与特困对象护理标准、残疾人护理补贴相衔接,结合我区现行的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现就调整养老服务补贴范围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养老服务补贴是指为本区户籍85周岁(含,下同)以上高龄老人或者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含,下同)以上养老困难的老年人减轻养老压力,政府提供补贴的一项措施。

二、补贴标准

(一)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

1、低保家庭中年满60周岁以上经《黄岩区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下同)评估为重度依赖的老年人。每月补贴500元。

2、低保家庭中年满60周岁以上经评估为中度依赖和低保边缘家庭中年满60周岁以上经评估为重度依赖者的老人。每月补贴200元。

3、其他类对象:年满60周岁以上建档立卡家庭中经评估为中度依赖的老人或年满85周岁以上独居老人每月补贴50元(无需评估,法定赡养人在村居或社区内能实施有效照顾的老人不享受补贴)。

(二)机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按居家标准上浮50%进行补贴。

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和特困供养对象护理补贴的对象不得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三、补贴使用范围

养老服务补贴,用于资助补贴对象享受以下服务:

(一)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签约单位提供的服务;

(三)其他符合规定的为老服务。

四、补贴对象的申请

养老服务补贴,应当由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填写《黄岩区养老服务需求申请表》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应当在15日内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及家庭情况进行核实和自理能力开展评估,填写《黄岩区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核准,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对核准养老服务补贴的,从核准下月起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对不符合条件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死亡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核准后次月停止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对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变更的,变更后次月按新标准享受。

五、补贴方式

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通过提供服务的方式实现。民政部门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遴选居家养老服务供应商,由乡镇街道与备案的养老机构或中标的服务供应商签订购买服务协议。

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对象,乡镇街道应按补贴标准每月向相关的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督促服务机构为补贴对象提供相应服务,保障老人权益;对居家接受服务的补贴对象,乡镇街道应组织人员对服务商定期抽查,根据服务满意度定期与服务供应商结算服务金额。

补贴对象在本区外居住或不方便提供服务的农村偏远地区,由乡镇街道酌情按标准每月发放补贴金额,由老人本人或监护人自行选择服务机构或个人提供服务。

六、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应将养老服务补贴及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民政局应及时拨付乡镇街道申请的养老服务补贴。

七、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并用适当方式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将定期组织对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黄岩区民政局                         黄岩区财政局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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