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1003E96936103G/2021-106100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区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日期: | 2021-04-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台黄政复〔2021〕8号--李某某不服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答复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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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黄政复〔2021〕第8号 申请人:李XX 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小东门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陈良,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0年12月10日作出《关于举报台州市黄岩永兴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3月11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以挂号信方式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材料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台州市黄岩永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果沙拉”不符合规定。申请人于2021年1月12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申请人不服,遂复议。1、被诉产品食品名称强调“水果沙拉”,但是未对名称中“沙拉”的来源进行反映真实属性使消费者误导以为被诉产品是添加“沙拉”原料和其他原料混合而成,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公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中第四十问“关于不要求定量标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的解释,“只在食品名称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需要,提及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时,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只强调食品的口味时也不需要定量标示。”被诉产品“水果沙拉”并不需要定量标示“沙拉”的具体含量,但需要在配料中标注“沙拉”等内容。故被诉产品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18-2011)第4.1.2.2、第4.1.2.2.1项以及《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规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进行行政处罚。2、被申请人依据台州市黄岩永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果沙拉”检测报告认定不存在举报投诉问题。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依据检测报告中未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2.2、第4.1.2.2.1项规定。3、由于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落款时间与申请人收到的时间明显差距太大,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落款时间存在虚假。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主要事实不清依据错误程序不当。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举报台州市黄岩永兴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答复》(黄市监江口答字【2020】13号),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回复。 被申请人辩称:一、我局处理申请人举报的程序正当。我局于2020年11月10日收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交的举报投诉信,同日开展核查。经核查,我局认为被举报人生产的“水果沙拉”未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决定不予立案。2020年12月1日,我局作出《关于举报台州市黄岩永兴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答复》(黄市监江口答字【2020】13号)后邮寄送达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笫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目。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局开展核查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该条规定,程序正当。二、我局所作答复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一)被举报人涉案产品品名为“水果沙拉(果味饮品)”。由于“沙拉”来源于英文salad的音译,“水果沙拉”属音译名称,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2的规定,标示“音译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真实名称。被举报人在品名一栏已清晰标明了“果味饮品”这一真实属性名称,符合该规定,因而未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二)“水果沙拉”不构成误导或欺骗消费者。一是被举报人在“水果沙拉”图案下方清晰标明了“蜜桔+椰果”,且在标签品名一栏标明“水果沙拉(果味饮品)”;二是“沙拉”作为音译名称已被广泛使用,并被消费者普遍接受,消费者依据生活常识即可作出判断;三是涉案产品包装盖体部分为透明状态,产品成分对于消费者而言是肉眼可见的,产品不具有误导或欺骗倾向。综上,我局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已履行法定职责,所作答复程序正当、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5日,申请人向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信,举报台州市黄岩永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果沙拉”,食品名称中有“沙拉”,但配料表中不含“沙拉”,违反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2.2项以及《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构成欺诈,要求予以查处。2020年11月10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分流交办给被申请人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日,被申请人至被举报人住所地进行核查。2020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延长办案期限15个工作日。2020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作出黄市监江口答字【2020】13号《关于举报台州市黄岩永兴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答复》并于2021年1月7日向申请人送达。答复内容如下:“沙拉”(或“色拉”)来源于英文sa1ad的音译,意指以生食水果或蔬菜为主要原料,加入调味品等混合而成的食品的通俗名称,在我国被广泛使用,如色拉油、沙拉酱等,并被消费者所普遍接受,消费者依据生活常识即可作出相关判断。被举报人生产的“水果沙拉”产品名称下方印有“蜜桔+椰果”字样,在产品标签的品名栏印有“水果沙拉(果味饮品)”字样,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2.1条和第4.1.2.2条规定。产品名称中的“沙拉”二字不属于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词语。被举报人出示有“水果沙拉”产品的第三方检测报告,证明该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综上所述,我局认为被举报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以及误导和欺诈消费者的证据不足,我局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该答复,提起本案复议。 以上事实有举报投诉信、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黄市监江口答字【2020】13号《关于举报台州市黄岩永兴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答复》以及邮寄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 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4.1.2.2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4.1.2.1 规定的名称。本案中,被举报人生产的涉案产品是一款果味饮品,产品名称为“水果沙拉”。“沙拉”为salad音译,在我国使用广泛,不属于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词语,且被举报人在产品标签上同时标注了“品名:水果沙拉(果味饮品)”,该标注可以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不会误导消费者,亦符合前述规定。另被举报人出示有产品的第三方检测报告。被申请人在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被举报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以及误导和欺诈消费者的证据不足,决定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核查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但未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举报人,程序存在瑕疵。该瑕疵不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实际影响,本机关予以指正。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的黄市监江口答字【2020】13号《关于举报台州市黄岩永兴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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